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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代表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3-04-08 1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代表法学习心得代表法学习心得篇1甘肃省定西市委组织部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出部署后,渭源县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引导全体党员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打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表法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代表法学习心得

小伙伴们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一定经常使用到心得,心得体会是一种把学习或者生活中的感想用文字书写下来的应用文体,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代表法学习心得5篇,供大家参考。

代表法学习心得篇1

甘肃省定西市委组织部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出部署后,渭源县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引导全体党员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打牢思想基础,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贡献力量。

一是充实丰富学习内容。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习近平在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以及省市县情教育等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全县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单位制定了学习计划,突出学习重点,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增加了部分学习篇目,使学习做到了主题显明、重点突出、科学有效,推动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二是着力拓展学习方式。在全县创新开展以“集体研讨‘学’、专题辅导‘学’、上门送达‘学’、现场教育‘学’、结对帮助‘学’、典型引领‘学’、网络跟进‘学’”为主要方式的“七学”活动,县委常委会带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意见》精神,并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出安排部署,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作了标杆榜样。县四大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到联系村讲党课46场次,到党校上讲台6场次,县上先后集中举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专题研讨班6期,培训各级干部1230人(次),带动各级党组织先后开展学习研讨1200多场次,参学党员达到1.5万多人,达到了提前预热、营造氛围的目的。

三是不断创新实践载体。深入挖掘渭源境内红色教育资源,以莲峰镇坡儿烈士陵园、路园镇陇右地下印刷厂等红色遗址为重点,以上湾镇侯家寺村、田家河乡元古堆村理想信念、脱贫攻坚形势教育为补充,推动以党性教育为核心的现场教学点建设,并谋划打造全市党员政治生活馆,让党员干部在“看、听、思、悟”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党性教育的体验度、鲜活性,在“身临其境”中真正触及思想、震撼心灵。截至目前,累计吸引省内外6300多名党员在基地开展“脱贫攻坚形势教育”“重走总书记扶贫小道”等形式多样的党员党性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一线悟初心、守初心,树牢群众观念、牢记党的宗旨。

代表法学习心得篇2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赴深圳,参加了由兰德培训中心承办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8天的全脱产学习,对于我们每一位学员而言,获益匪浅,收获颇多。

本次培训,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们认真聆听了复旦大学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研究院陈伟新副院长、国家安全部江南社会学院关欣教授、深圳市委党校文史部主任许剑波关于《大湾区走势中的城市角色定位一港,澳,穗,深》、《中国国家核心利益与战略选择》、《基层人大制度创新的福田实践》、《如何提出高质量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代表法和代表工作》、《牢记使命,敢于担当》、《坚持中国道路追寻中国梦》等专题讲座和经验介绍,专家学者们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如何更好的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丰富生动,深入浅出的讲解,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对如何履职有了全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强化履职意识

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个光荣称号,更是一份凝聚了人民群众希望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到代表履职的神圣性和重要性,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誓言,听民声,达民意,集民智,将人民群众好的意见和建议传递上去。

二、提升履职能力

代表要坚持不当作秀代表,不当哑巴代表,不当充数代表,不当拍手代表,不当赞歌代表这五不原则,为人民群众代言、代意、代利、代权,对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要加强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充满激情干劲,敢为善为,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困难,正确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

三、坚持与时俱进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所以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吸取新知识,开阔眼界,总结新经验,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形势的变化,开创履职干事新局面。

四、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五、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法,宣扬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先进事迹,让大家充分了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和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通过培训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职责,掌握了方法,开阔了眼界,对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认识更加清楚,思路更加明晰。感谢市人大和深圳人大培训中心的精心安排,这是一次让我难忘的,有意义的,有收获的学习之旅。

代表法学习心得篇3

五月明媚的阳光以及大自然的真纯美好,而在这伟大的五月里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五四青年节。

距今为止五四运动已经发生了很多年了,或许有许多人都认为五四精神只是一个时代的精神,然而这不仅仅是一种时代上的精神,这是一场这场由青年学生所组织起的爱国精神运动,使得历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开启了一个伟大的新历史远程门,也向世界展现了中国青年的力量.作为新一代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弘扬、继承五四精神,因为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使命,所谓的五四爱国运动是指在历史上有这么一群青少年为了保家卫国,捍卫祖国的尊严,五四运动更多的是承载了我国历史上多年伟大的青少年爱国精神,而在这种精神里包含了太多青年人关注国家使命国家命运的责任和使命。

2022年时期我国已经走在高速发展的路线,而祖国的发展离不开新一代的青年,正如请少年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因为有了这份使命,我们今后的生活有了目标,也就意味着我们拥有不断前进的动力了,所以作为中华的子民们,弘扬五四爱国精神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使命,我们要时时刻刻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一个有正直的青少年。为此希望能够让五四精神深深印在每一个年轻人的心中,我们更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只有我们青少年足够强大,祖国为未来道路上也会越来越强大,少年强则中国的理念深深植入人心,从现在开始,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小事做起,让我们青少年在未来道路上不断变得越来越强大吧。

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对青年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唯一不变便是爱国精神坚强的信念。在当下,青年应该不断学习成长新的知识,努力开创创新,学习创新精神,要与同人民一起梦想,用一生来践行跟党走的理想追求,弘扬五四爱国精神将会我们未来成长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五四精神的继承与发扬,需要我们当代青年去传承与守护,而不是徒有其劳,只有学习五四精神,才能够为我们建设祖国提供理论指导和精神的鼓舞,总之民族的未来在青年。”新时代的中国青年当始终秉承五四爱国主义精神,肩扛强国重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代表法学习心得篇4

我国历史悠久,是文明古国,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社会制度,其旧思想旧制度的存在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进步。

也许有许多人会说五四运动已经离我们已经太久远了。很多人也都认为五四精神只是一个时代的精神,已经过时了,对于我们也没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了。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相当的不正确的,我们很有必要重新认识我们的意识形态,有必要在新的形式下重新认识爱国主义精神。重提五四爱国运动,发扬五四精神对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有着重大意义的。那么时值今天,当代的大学生远离了国家和民族苦难的日子,远离了社会不安的局面,生活在一个无忧无虑的背景下,爱国好像对于今天的我们已经留于以种形式,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可以把爱国付诸行动,那么我们今天来重新怀念五四运动,发扬五四精神,用自己的切实行动来发扬帝国主义精神是又极其重大作用。

是的,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当如何认识爱国主义,怎样用我们的切实行动来实践爱国主义?

在生活中,我们并非要为发扬爱国主义而做出一场哄哄烈烈的爱国行动,我们应实事求是,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做贡献。在学校里,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争取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就像的学生资自愿服务西部一样,去祖国和人民最需要你的地方去,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这就是一种很好的爱国行动。同时在我们步入社会的时候,遵守社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也是一种爱国主义行为。

所以,就让我们一起从小事做起,发扬五四爱国主义精神,一起为爱国主义精神而奋斗,付诸行动!让五四精神一代一代传递下去,永垂不朽!

代表法学习心得篇5

?代表法》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规范人大工作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到现在已经是20年了,2009年、2010年作了两次修正,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当家法,是各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指南针,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护身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法。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解读《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

1、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在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人人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肯定是不现实的,至少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只能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和人民性。

2、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从国家法律的高度确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这就使得代表的地位为法律所确认,为法律所保护。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人大代表与企业职工代表、农村基层代表、城市社区居民代表等代表性有很大的区别。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作为代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3、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代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作用。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无论是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而这些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人大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都体现了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二是监督协助的作用。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决策行为来完成的。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修改表决,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反映了代表的监督作用。代表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协助和监督密不可分,监督工作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协助作用。三是桥梁纽带的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可以起到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是模范带头作用。这是人大代表的先进性所要求和决定的。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执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

(二)关于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力:①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②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④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⑤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⑥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①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③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④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⑤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⑦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要正确处理行使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权力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多方面的权力,代表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力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不能被任何人剥夺,也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力,放弃就是失职。比如说,人大代表审议报告议案时一言不发,选举和表决议案决议时不投票,那是对人民利益不关心的表现,都属于失职行为。

(三)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在大会期间的职权主要包括出席会议权、审议权、提出议案权、选举权、表决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提建议权等10项职权,在工作实践中,关键要行使好五项职权。

1、行使出席人大会议权。《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这即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还专门做出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2、行使审议权。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力。审议权的范围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①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②对审议的问题要有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到知情知政,这样审议才可以有的放矢,才能提出真知灼见。③要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对于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审议意见。

3、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力。表决权集中反映出人大代表对一个问题、一件事情、一种情况和一个议案的态度。在进行投票表决时,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可以自主决定投票。各位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第一要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第三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4、行使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

5、行使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并负责答复的权力。无论在人代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但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有五类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是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是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是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是没有实际内容的;五是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一个人提出,也可多人联名提出。对人大代表来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权力,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具体途径,也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人大代表要珍惜这项权力,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在人大会议前,紧紧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走访选民,倾听民声,反映民意,还可以召集各方面人员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把好的建议带到会议上来,推动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行视察、列席有关会议、提出建议和批评、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五项活动。结合本级人大会工作实际,怎样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关键是要开展好三项活动:

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通过代表小组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之一。实践中,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人大会或政府反映,参加评议一府两院活动;协助政府为群众办事,解决具体困难和带动本地群众走共同致富道路;联系选民,定期走访选民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等。在开展活动时,要始终做到围绕法定的职权范围并结合当地生产和工作开展代表活动,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2、开展视察活动。视察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开好代表大会和列席本级人大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根据本级人大会的统一安排来进行的。其二是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来进行的。无论哪种形式,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目的,都是为了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代表视察要抓住重点,选好视察题目,视察的内容要有针对性,目标要明确,题目要选准。要选择那些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全年和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进行视察,也要重视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视察结束后,要指出有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向人大会反映,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并反馈。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

3、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活动形式。实践中,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每次人代会闭会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群众传达大会精神;开展专题调查,围绕人代会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和决议、决定的内容,了解贯彻实施情况;在视察活动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随时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会反映,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五)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有关活动,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一定的保障,使他们能够自由、方便、有效地行使职权。《代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第四章共十四条从四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作了规定,这就是: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其中,司法保障又包括言论免责和人身特别保护。

1、司法保障

①言论免责。在西方,言论免责是指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表决以及依议会之授权而发表的报告、文件不受追究的权力。1982年我国宪法第一次确立了言论免责原则。《代表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设定言论免责,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排除后顾之忧,畅所欲言,自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不至于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想说而不敢说,甚至违心地发言和表决。

②人身特别保护。《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按照这些规定,在对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时,必须经过法定的特殊程序。

对人大代表赋予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力,目的有二:一是保证代表安全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可能出现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干扰和破坏,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二是防止司法机关为规避权力机关的监督而滥用职权,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和非法追究,实施人身迫害或政治陷害。

2、时间保障

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并把这种保障通过法律加以确认,是我国代表制度的一个特点。《代表法》第33条对代表活动的时间保障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3、物质保障

人大代表的主要经济来源,基本上是源于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为了保证代表不至于因履行代表职务而蒙受经济损失,《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规定了相应的物质保障。主要有以下形式:(1)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所需的各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开支。(2)代表在平时开展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3)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4、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就是指人大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本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保障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代表法》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组织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人大会要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要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2)规定国家和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力,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果发生组织和个人阻碍和干涉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就要根据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六)关于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要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对代表的监督有两个方面:

1、对代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看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代表人民利益,是否参加代表活动,是否联系人民群众,是否发挥了代表作用。

2、对代表道德品质进行监督,看有无违法乱纪,有无以权谋私,有无品行不端。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至于监督方式可以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询问等。

第二、勤于实践,努力做合格的人大代表

1、政治上要成熟。首先要强化党的领导至上的意识,思想上要明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它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二是在人代会及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中,要坚决贯彻党委的意图。三是在日常活动中,要明确人大尽管同一府两院性质、职责、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党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心,都是为了一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都是为了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思维上要科学。各位代表必须明确,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每位代表都代表着一定数量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活动不是个人行为,代表要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要更好地为民服务,就必须强化代表意识,要认真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各项审议、选举活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密切联系选民,善于将大多数人的分散、无系统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上升为集中、系统的意见,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更好地协助一府两院做好各项工作。

3、行为上要严谨。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域的贯彻执行。因此,学法、守法、护法是人大代表的天职。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强化法律至上的意识:一是决不能有特权思想,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全体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绝不能做有损人大形象的特殊代表;二是要勇于维护法律尊严,大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三是广泛地宣传法律,推动依法治区的进程。

4、工作上要创新。人大代表首先在观念上要与时俱进,善于学习,做学习型代表,用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知识武装自己,在致富观念、就业观念、教育观念乃至婚育观念等方面,都要适应新形势,为广大群众作表率。其次,工作上要与时俱进,在本职工作中要开拓创新,不断创造新业绩;在发挥代表作用中,要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为民代言、为民谋利的新途径和新举措。

5、作风上要务实。坚持勤政廉洁,反对以代表的身份搞谋私、腐败的不正之风活动,做廉洁勤政的模范。不可否认,有极少数争当代表是从一己出发,或是为了个人的政治荣誉、政治待遇,或是为了给自己的企业增添光环、扩大影响,或是为了给自己增加一道护身符,很少想到当了代表如何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这样的代表不仅玷污了人大代表的形象,而且伤害了广大选民的感情。因此,我们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把受人民委托、为人民代言,作为自己庄严而神圣的政治使命,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洁身自好,廉洁奉公,无私奉献,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合格代表。

以上是本人再次阅读《代表法》的些许学习心得与体会,我想字行之间已有一个代表该做什么而又不该做什么有了诠释,相信有缘人一定从文中也体味到了《代表法》立法之本。作为一名代表如何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就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如何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调结构、促发展、访民意、惠民生"等活动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新跨越推波助澜应是代表的当仁不让!

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它是专门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一、代议法的意义

(一)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推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发展。

二世。代议法的基本内容

(1)一般规定

1、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

2、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

3、明确代理的法律利益关系

4、 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5、 明确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

1、 考虑。审议是对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修改的过程。

2、 调查。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有权对审议中的法案和报告草稿的任何问题提出并要求答复。

3、讯问。质询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关的代表

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的权利。

4、 账单。议案是指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案。提案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5、 选举。代表大会表决权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保障之一。

6、 去除。代表提出罢免案件的权利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措施,同时也体现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7、 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 投票。表决权是指代表在提交大会表决的法案或人事任免案件中表达其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9、 建议。代表有权就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和答复。

(三)本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1、 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体系。

2、 委托检验。

3、代表性的研究

4、 参加相关会议。

5、 提出建议。

6、 建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7、 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 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

(四)保障代表履行职责

1、 司法保护。

2、 时间保证。

3、材料安全。

4、 保护知情权

5、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表演学习,乡代表可以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学习。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代表,为代表执行职务服务。

7、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建议。

8、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

(五)代表监督

1、 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对执行职务的意见,回答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询问,接受监督,并在直接选举中以各种形式向选民报告执行情况。

2、 代表应正确处理个人专业活动与履行职责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涉具体的司法案件,谋取个人经济利益。

3、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代表。

4、 代表在两种情况下暂时停止职务。

5、 代表在7个案件中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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