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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6篇)

时间:2022-11-26 13:20:01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6篇)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  两学一做学习材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6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6篇)

篇一: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

  两学一做学习材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

  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

  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

  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

  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决策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

  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

  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XX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二: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

  第四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自查报告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始终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本人能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每年的集中纪律教育学习活动以及上级举办的有关学习培训,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了解和掌握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保持政治头脑清晰,工作方向明确,处事公正客观同时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自我约束能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二、牢记宗旨,勤政务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党建工作协助党支部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一是完善党支部的各项议事制度,同时要求支部成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提高支部整体战斗力;三是分工协作,促进支部成员自觉维护支部团结,树立大局观念,工作互相支持。(二)纪检监察工作1、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将支部成员的责任明确细化,形成支部成员齐抓共管的氛围。其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学习,如组织开展集中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等,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再次是进一步健全廉洁自律制度,规范干部职工行为,增强干部的廉洁自律的自我约束力。2、坚持对相关补贴的例行检查,落实跟踪监督,相关补贴落实到农户。3、作为纪检委员,我经常对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守册》,及时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中纪委关于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方针政策,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方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涉及人、财、物的工作中,能够坚定不移地执行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无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借公务活动之机公款外出旅游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没有发生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三、存在不足和努力方向

  过去的一年里,自己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尽心尽责做了一些工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主要是:1、对所分管的工作把握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不够;2、依法办事,分析整体全局性工作上不够全面;

  3、对支部人员管理不够严格,在工作中面对困难有时会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了工作效率。

  今后努力方向:

  1、加强自身的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乐于奉献,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对各项工作的领导水平。3、坚持原则,团结支部成员,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4、不断改进工作风,提高工作效率。5、廉洁奉公,严于律已,带头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决不越权,不以权谋私。时时刻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力求进一步增强自己廉洁从政求真务实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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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

  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

  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织和党员。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

  第二章第七条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一)警告;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

  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

  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

  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

  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

  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

  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

  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

  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

  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

  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

  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

  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

  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

  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

  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

  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

  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

  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

  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

  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

  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

  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

  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

  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

  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

  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

  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

  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

  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

  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

  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

  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

  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

  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

  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

  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

  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

  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

  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

  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

  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

  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

  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

  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

  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

  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

  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

  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

  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

  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篇四: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

  浅谈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体会

  在学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学院改革的新形势下,很荣幸我这个已经有9年党龄的中共党员能在我们新成立的教务学生党支部中担任支部的纪检委员,也是对我工作9年多来最大的肯定。

  这一次的工作领域是完全陌生的,尤其是我的行政工作也是一个新的工作岗位,再加上担任支部的纪检委员,此时我深深的感到工作压力大,身上的责任重了,有时还会有一种在工作中有一种无从下手的感觉,而现在,支部成立已经有2个多月了,我基本上已经能够适应行政工作和支部的纪检委员的工作了。

  一、学习有关知识在支部刚刚成立的初期,我参加了学院举办的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班,对党务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后来参加了党章党规的知识竞赛,这又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党的纪律的了解。在两学一做学习中,答题的环节已经不是难点了。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逐渐适应了我的行政工作。二、支部工作在这两个月里,除了完成我所在科室的行政工作之外,我的工作就是支部的党建工作,通过对支部的考核,学习了支部中的各项工作应该怎样开展,算是找对了工作的方向。三、体会以前不明白的,现在通过学习,有一点体会: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是站在反腐倡廉工作第一线,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第一道“关口”。因此,党支部纪检工作地位作用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党支部纪检委员承担着负责本支部党内监督的重要任务,岗位重要,使命光荣,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支部纪检工作的重要意义;而我的行政工作也是一个责任大、任务重的工作,让我明白了坚守责任与担当的含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篇五: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

  机关单位纪检组长述职述廉报告范文三篇

  篇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根据州委组织部20xx年度县级干部考核工作安排,下面我就一年来个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请同志们评议。

  一年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本人始终坚持以忠实履职、廉洁自律为已任,按照党组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勤奋进取、狠抓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学习是党员干部掌握知识、开展工作的重要方法,更是增强党性、坚定信仰的重要途径。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一年来,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的基础,作为增长才干的源泉,作为立身做人的根本,从政治责任上要求自己不断强化学习意识,从胜任本职上要求自己不断增强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紧迫感。

  一是注重理论学习。结合“两学一做”专题教育,认真学习了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十九大会议精神,参加了县级干部xx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培训班。加强纪检监察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等的学习,参加了州纪委赴山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院更新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更加适应岗位需要。

  二是注重在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下功夫。通过学习,不断端正自己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加强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坚定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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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主义的信仰,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针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能够通过读书学习,不断校正自己的人生航向,不为社会上带有迷信、愚昧、颓废、庸俗等腐朽落后文化所迷惑,使自己的政治信仰更加坚定。

  三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始终力求把自己学到的知识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中,努力为全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今年在参加系统内部工程、项目招标和设备采购监督过程中,本人能在最短的时间里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知识,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做到了有的放矢。

  二、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一)协助书记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组织召开了本系统党建工作会议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20xx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主持起草了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结合年度工作,主持制定了“两个责任四张清单”,明确了党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以及纪检组、纪检组长的责任,做到了权责明晰。督促局党组按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及时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抓好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学习。以“明准则、知条例、守纪律”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年活动,抓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开展多种形式的正反两方面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增强了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意识。围绕“两学一做”活动和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在本系统内举办了““促两学强党性守纪律讲团结””知识竞赛活动,全系统11个基层党组织组成8支队伍参加了比赛。

  (三)持续抓好作风建设。巩固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持续抓好本系统“四风”专项整治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区州十条规定落实。在全系统开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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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治理”工作。主持制定了方案,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开展了排查。全系统共排查问题25个,已整改24个。开展了以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为主要内容的“四零”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了“党员示范窗口”、“党员示范岗”创建活动,年内创建“示范窗口”、“示范岗”40个,实行挂牌上岗,方便了群众办事,树立了党员干部良好形象,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落实监督责任。建立抓早抓小机制,制定了《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关于建立抓早抓小机制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见》,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重大节假日,都能亲自带队深入到直属各单位开展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检查,年内共进行4次明察暗访,并都进行了实名通报。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工作,带领局督查组按季度对直属各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3次督导检查,对半年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实行了实名通报。对系统开展纪律教育年活动进行了3次督查。加强对重要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督。做好了系统5次项目、设备采购招标的监督工作和全系统7个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监督工作。对系统内一些单位抗震加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局党组进行了书面汇报。抓好党员干部监督工作。落实科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报告制度。直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提前3天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

  (五)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组织开展了第18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召开了动员会,参加了纪律微考堂网络答题,进行了廉政知识测试,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为全系统副科以上干部的配偶发送了廉洁文明家庭倡议书。抓好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区州违反各项规定案列。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观看了纪录片《永远在路上》,并开展了专题讨论。继续组织开展了“五个一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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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必谈、三个一批”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年内与4名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党员干部、机关6名新提拔使用的干部、5名出差的县级干部以及直属各单位的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36人次。

  (六)强化纪检队伍建设。完成了局机关纪委换届选举工作。在各基层党组织配备纪检委员的基础上,注重对纪检委员的业务指导,在日常督查工作中,通过询问等方式,掌握纪检委员履职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抓好信访工作。协助局主要领导抓好信访工作,年内办结信访件3件。

  三、严格规章制度,做好廉洁表率

  (一)严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始终按照党中央和区州党委提出的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的“两个看齐、四个始终、五个坚决”要求,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把对党忠诚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纪律,保持政治定力、思想定力、道德定力,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区州党委以及局党组决策部署。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上级是党的组织,第一纪律是党的纪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办事,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牢牢守住纪律底线,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

  (二)严格执行纪律。抓好纪律的执行,既是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纪律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领导干部,能够自觉做好表率,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维护党的纪律,又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担负起严格执行纪律的领导责任,切实增强纪律的执行力,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性。能始终与党组步调一致,做到了认识统一,不说不利于党的形象的话,不讲政治笑话、不散布消极言论、不传小道消息,始终做到高举旗帜,维护核心,保持一致,服从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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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从指挥。能严格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族团结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措施,认真履职尽责,完成好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做好廉洁表率。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始终坚持高标准,严守行为底线,时刻绷紧纪律之弦,模范遵守党章,恪守廉洁自律准则,慎独慎初慎微,自省自警自律,牢记“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不断强化自我*、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持续改造自己、战胜自己。严以用权,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按规则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廉洁和操守。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问题,能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做到不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切实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

  四、落实*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团结

  作为班子成员,能够摆正自己位置,服从党组决定,服从党政主要领导,尊重同志,积极向其他同志学习,工作上积极配合,多请示、多汇报,不越权越位;能够把领导的意图变成自己的行动,多做团结、凝聚和润滑工作,做到不团结的话不说,不团结的事不做,不乱议论,不在同志间传闲话,不说一些不利于班子团结、有损他人形象和班子集体形象的话。凡是会议上形成了决议,无论是否合乎自己的心意产,都能无条件的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维护党组的*和局领导的威信,严守保密纪律,不乱传小道消息,对局党组赋予我工作,能够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五、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出台的党内监督制度的学习还不系统,还钻的不深、不透。

  (二)工作中还缺乏规划性、细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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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今后努力方向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开展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教育,并使之真正的进入思想、进入工作、指导实践。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用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效推动客观世界的改造。加强党内监督制度的学习,做好自身规范,并做好对系统内党员干部的监督。

  (二)增强“四种意识”,自觉维护团结。团结是各项工作进步的基础。作为班子成员,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事事处处维护班子的形象和团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用行动向上级、向基层群众交出一份合格答卷。

  (三)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形象。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模范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生活中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该干的事情坚决不干,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坚决不拿,摒弃“四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四)深入实际,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基层至上、群众第一”的思想,真正沉下去,为基层排忧解难。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力求通过基艰苦细致的工作,做到亲知、真知。树立抓工作落实的高标准,到实地、察实情、办实事、说实话。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使上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述职人:

  20xx年x月x日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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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的领导下,我认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和县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遵守《廉政准则》等党纪法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建设中心,积极履行“一岗双责”,认真积极开展、参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一、履行职责方面:

  局党组其他成员认真共同履行好局党组主体责任;同时,认真履行好局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1、年初,认真协助局党组制定下发了《县司法局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和20xx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对“工作方案”和“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同时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局党组要求每个干职工都签署了《个人廉洁从政承诺书》。

  2、一年来,我认真按照县委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局党组组织开展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活动中,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围绕“为*务实清廉”主题,聚焦“四风”,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确保了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开展;认真按照县委的部署,协助局党组积极开展了“连心”工程,切实进一步改变我局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了我局司法行政队伍形象。

  3、认真按照县纪委今年有关工作部署及我局今年的工作方案,积极协助局党组结合我局实际,努力营造我局干部清正、机关清廉、政治清廉的“三清”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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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学习。20xx年以来,我局认真对全局干职工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等党纪法规,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学习,组织我局干职工认真观看阅读《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廉政教育材料,使全局干职工进一步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

  二是认真履行落实“两个责任”。我积极协助局党组将履行落实“两个责任”纳入我局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重点工作之一,并采取以下措施认真履行落实“两个责任”,1、牢牢抓住党风廉政责任制这个“龙头”,把好局党组主体责任这个“关口”,使局党组全体成员自觉履行“一岗双责”;2、明确局党组及党组成员的责任;3、强力治懒、散、奢,重点整顿队伍纪律作风,杜绝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4、局纪检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持高压态势,实行“零容忍”。

  三是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贯彻落实。通过学习,使我局全体干职工对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有了进一步深刻的体会。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我局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有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出台了我局相关规定,要求全局干职工坚决执行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午不得饮酒,用餐严格厉行勤俭节约原则;要求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要求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严禁参与赌博等娱乐活动;要求严格规范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另外,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抓好我局“*”常态化治理和加强节日廉情监督,一年来,我局没有发生一例收受“*”、公车私用、*旅游、*大吃大喝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是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我局“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根据县纪委的统一部署,我局成立了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了有关表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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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报送和公示,并进行督查。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我局全体干职工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从而防止了我局干职工在工作中存在利用特定关系人损害国家、集体、工作对象的利益。

  五是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我局“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成立了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局的行政权力逐一进行认真梳理、登记、公示,并报送审批。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我局建立惩治和预防*体系,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行使行政权力打好更深基础,创造更好条件。

  六是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署,我局就“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迅速召开了全局干职大会。会上学习传达了县委书记徐国义同志、县纪委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省市相关会议精神。会后,按照推进会相关要求,我局迅速开展了相关工作。

  七是认真协助局党组加强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加强干部作风效能、廉洁勤政的监督检查。为了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我局对监督规章制度进行健全规范整理,并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年来,我局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挂牌、打卡上岗,出勤率为,工作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办事便捷迅速。在上岗时,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禁干职工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上网聊天,严禁干职工串岗、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

  二、廉洁自律方面: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己实际工作,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经常性地学习上级纪检部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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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和生活中,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改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同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经常性对照检查,身先士卒,较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维护和遵守政治纪律,严守党的机密,从不以权谋私,从不以任何方式搞*现象,没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道德品质方面:

  认真积极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认真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规矩。通过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党的“三严三实”要求。

  述职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一年来,在县纪委、市县工商局党组及市纪检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及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中心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结合实际,认清角色,找准定位,充分展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协调者和推进者角色,专心专一执纪监督问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向良好态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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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于律己,清正廉明,保持良好的表率作用

  一年来,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增强自身党性修养,加强人格官德培养锻炼,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廉政勤政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和水平。认真参加党组中心组学习,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各级党组织的意识,提高从政治高度和全局角度上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公正执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工作中认真求实,努力实践,坚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职能。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使我充分认识到,纪检组长这一岗位,是党组织的信任,群众的重托,只有干好工作的责任,绝没有吃老本的权利,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把工作认真干好。为此,我按照市局党组、市纪检组、县纪委、县党组的要求和部署积极采取各种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住队伍纪律作风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这一主线,认真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

  自觉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和工商人员职业道德、各项纪律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遵守各项纪律禁令和县局的各项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用自己的言行带动全系统。保证了自己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践行率先垂范。总之自己坚持做到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安排配偶子女从业及经商;没有利用操办婚丧嫁取等事宜借机敛财;没有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财物;没有经商办企业或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没有违反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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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抓压力传导,推进“两个责任”落实。一是加强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1、年初,与班子成员、11个工商所、四个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签订责任状。2、指导督促两级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员针对不同分工和岗位,认领分类制定的具体落实责任清单。努力构建责任清晰、职责明确的“两个责任”落实体系。3、4月和6月份,集中近8天时间,县督察监察联动对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和办公用房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4、上半年,先后举行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督办通报会3场次。5、6月底开始,县局党组成员到挂点工商所、直属单位检查督办“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半年考核。二是推进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具体化。1、制发方案“定责”。协助县局党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制发了《xx县工商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xx县工商局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2、制定清单“明责”。按照省市局党组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发了《中共xx县工商局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中共xx县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了党组集体及班子成员11个方面44条具体责任,纪检监察7个方面34条监督责任清单。3、健全制度“督责”。建立了述责述廉、诫免谈话、约谈等制度,明确规定工商所、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向县党组大会述责述廉,年中和年底各单位纪检监察员向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述责述廉,公开晾晒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三是严格责任究。在四月份督察监察联动检查中,对两个单位没有认真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没有专题研究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单位无人值班、公车末按要求停放等出现多个问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两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处理。

  三、抓纪律建设,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态势

  一是加强纪律宣传教育。1、把纪律教育列入20xx年度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心组学习内容。2、发放《20xx年致全县系统党员干部的一封信》15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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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充许”。3、从4月份开始,相继组织开展了“守纪律、讲规矩”和“三严三实”系列专题教育培训活动。4、扎实开展第十六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签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80多份,发放《家庭助廉倡议书》180多份、《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论述摘编》30多册、发送廉政短信48条1920人次,组织全县中层党员干部观看《贪途欲海无归路》等警示教育片。二是加强党内监督。1、认真落实约谈、函询等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上半年约谈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5人。2、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员干部的前面。对在督察监察检查发现、举报及各级转办、交办中违犯工作纪律、作风纪律等14人通报批评、26人扣除绩效考核奖或工资、3人诫免谈话处理,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对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再监督、再检查。督促注册分局牵头,各工商所对涉农、涉企违规收费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法规股利用一月一评查对行政执法案件程序、法规适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开展检查;督促市场股对市场检查、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网购等履职情况开展检查。

  四、抓作风建设,深入持久整治“四风”

  一是突出重点纠正“四风”。1、常规检查“巡查式”监督,长期保持一月一督察、至少一季一督察监察联动,突出“常长”;重要节点“提醒式”监督,紧盯春节、五一、端午等重要节点,节前充分利用网站、电视台、风险防控警示栏、手机群发等平台和宣传媒介,发布警示通告、廉政提醒短信;节中抓监督检查、接受举报;节后调查核实、严厉问责,公开曝光。2、以县纪委开展的作风建设提工商局升年活动为契机,在全县系统组织开展“思想大武装”、“作风大评议”、“整改大行动”、“机制大创新”系列活动。二是加强全方位监督。1、牵头组织财务股、办公室、人教股、党办组成四个工作专班,开展财务票据、机关食堂、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党员干部“带彩”娱乐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2、组织注册分局成立专班,对系统政务服务进行专项治理。三是督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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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之风。对注册分局、法规股等涉农、涉企股室及工商所严格依法行政、服务改善*生、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五、抓纪律审查,把纪律作为从严治党的尺子

  一是认真受理问题线索举报。上半年,共受理信访7件,其中来信1件、来电3件、来访2件、交办1件,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做到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二是强化纪律检查协作。1、调整纪检组长只分管督察、纪检监察,一方面深化了“三转”,另一方面便于督察、纪检监察纪律检查的统一协调。2、认真落实市局督察监察联动办法。督察队在常规性一月一督察中,涉及违纪需处理的,及时向监察移交;纪检监察则视时间节点、重大事项调查检查等实际需要,或与督察联动检查,或自行调查检查,极大提高纪律检查频次、效率和范围,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六、抓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一是继续深化“三转”。1、落实纪检组长排位分工;2、清理减少监察机构参与协作事项,突出主业。二是强化教育和管理。1、从2月份开始,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创建“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活动,活动以工作为支撑、以月为时间节点,做到一月一主题,月月有重点,务求取得实效。2、加强纪检监察人员学习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以会代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以及组织中央、省市纪委网站和《中国纪检监察报》等“学思践悟”专栏文章学习,提升纪律审查、信访调查、作风监督等方面的技巧和经验,增强履职能力。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述廉和主抓工作的情况,我深知自身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是在工作上“创新”视野不宽,认真求实的精神不强,特别是在工作的方式上缺乏创新精神;二是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锻炼和加强;三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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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还不够,主要源于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不强。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努力加以克服。新的一年,我将扬长避短,动真碰硬,严格执纪,为确保大悟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工商系统平安、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述职人: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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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纪检委员两学一做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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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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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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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

  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

  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

  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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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

  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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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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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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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

  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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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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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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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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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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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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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

  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

  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

  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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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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