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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2-04-16 18:40:01 来源:网友投稿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4篇

第1篇: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浅谈绩效审计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

浅谈绩效审计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

  【摘要】 我国目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多侧重于财务审计,而绩效审计的应用却很有限,但实际上绩效审计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的作业效率,尤其是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方面。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问题现状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内容。

  【关键词】 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绩效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在任职期内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主要的目的是厘清经济责任人在经济活动当中应负担的责任,为以后有关部门的考核提供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其所在部门的任职期内的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收益性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一般审计和项目审计。一般审计就是针对所有的党政领导干部按既定标准执行的统一的审计。项目审计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项目上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收益性的审计,有具体的针对性。不同项目,审计的标准及目标不同。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1、开展绩效审计有利于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财政收支的多少及短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反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却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通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不仅能明确每个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及职责效率,更能够挖掘出每个干部工作的不力,避免决策失误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样,通过绩效审计既可以明确每个党政领导干部的目标,也能够增强部门内部的约束性。

  2、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

  党政领导干部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及政府、社会资源。通过绩效审计,不仅能保证领导干部对于资源使用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能够考核领导干部对于资源的使用效率。在绩效审计的制约监督之下,有利于党政领导干部对于资源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3、绩效审计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审计,一方面能够发现社会在运行中的不足及领导在工作中的不足和制约因素,另一方面能够对于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绩效审计,使党政领导干部明确工作的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4、绩效审计有利于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

  绩效审计是对党政领导干部所有经济行为的审计,不仅包括单纯的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还要包括对经济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监督。因此,绩效审计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必要手段,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起到了很好的正面效应。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的内容

  1、公共资金支出的合理性、经济性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的决策权、监督权等的过程中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有效性、经济性的审计。在经济责任重引入绩效审计,就是要确保公共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当然,对是否出现寻租等经济性、效率性的内容,也是绩效审计关注的重点。

  2、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果性

  政府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对于重大项目的投资等活动是负有直接责任的。在领导干部执行项目的过程中,首先是否可行,其次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最后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等这些问题都是绩效审计应该关注的内容。

  3、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专项资金的用途是特定的、目标明确的,属于项目审计的范畴。通过引入绩效审计,我们通过分析党政领导干部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出现的问题,综合专项资金使用带来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维度来综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

  4、各项经济目标的落实情况

  每一年政府部门等单位是有年度预算及规划的,通过绩效审计,我们与年初制定的比如GDP总量、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与现实的发展状况相比较,在结合以往年度的各项指标状况,从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的评价。

  5、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察,有利于了解干部们对于国家政策的了解情况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国家的重大政策以及惠及民生的政策。从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出发,分析其中的问题及可取之处,为以后的发展提供对策、建议,真正发挥绩效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建设性作用。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开展绩效审计的评价方法

  1、量化分析法

  量化分析法主要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以完成量化。从而对党政领导干部所取得的成就进行综合的评价。

  2、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也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比较,考察指标的增长率、复合增长率等,发现它们的趋势。

  3、测评法

  测评法主要是指通过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测评人民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满意度情况,有利于监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工作效果,尤其针对监测各项民生工程时效果明显。

  4、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实际上是各种指标的综合体现,通过综合分析,既关注到了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价,又关注到了环境保护、政策执行等各维度。综合分析法比较全面,是对党政领导干部所做绩效的综合的评价、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开展绩效审计可能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较高层次的监督,是对其资金使用的效率、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综合的全面的审计。但目前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审计大部分还仅局限于财政收支的大小及是否违规方面,对于绩效审计也就是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财政支出效益等方面的审计还不能够充分的实施。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审计认识不到位,审计观念滞后

  很多审计人员认为绩效审计只是针对物质资料的使用而言的,而没有认识到绩效审计的经济型和效率性,仅停留在事后的效果性的范畴。这样的话,长此以往会导致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只追求其带来的经济效果,而忽视了经济的效率性,或者只追求财务指标的完善,而忽视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唯短期收益、经济效果的导向,是不能达到绩效审计的目标的。

  2、绩效审计的方法比较落后,以及审计人员综合素质难以满足绩效审计的要求

  目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审计方法多为平衡计分法(BSC)。平衡计分卡分为财务、客户、内部经营和学习成长四个方面,适用于团队、部门的考核。但平衡积分卡法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由于各项指标的量化方法还并不理想,因此相应的绩效审计方法就显得比较落后。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审计人员主要还是以财务审计知识为主,对财政支出绩效审计知识缺乏,在实际工作中经验不足,缺乏对问题现象的综合分析能力,难以灵活运用适当方法去评价某项工作的绩效情况。

  3、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很难统一确定

  对于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而言,绩效的含义、目标是完全不同的,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不同的审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绩效审计的判断完全取决于审计员自己的判断,主管色彩十分浓烈。同时由于绩效审计对象和业务内容的不同,无法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甚至是同一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种不统一的评价标准,给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造成了困难,可能会导致审计结论不公正,增大了审计风险。

  4、我国的审计监督体制存在局限性

  我国审计监督体系实施的是行政监督模式,审计部门及人员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部门的领导。除此之外,审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由本级政府掌控。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受制于人的局面,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即使上级部门要了解本级政府的绩效审计情况,也要先经过本级政府的审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部门对绩效审计的审批力度及披露力度,从而制约了绩效审计的发展。

  5、开展绩效审计的法规还不健全

  党政领导干部对于人民交付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贪污腐败浪费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导致了领导干部整体的效率低下。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和审计制度造成的。

  五、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引入绩效审计方法的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审计认识

  一定要认识到绩效审计发展的必要性,它是我国政府审计的一个必然趋势。尽管我国目前仍然以财务审计为主,但绩效审计更加有利于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综合性分析。我国的审计人员以及审计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加快审计转型,从而发挥绩效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2、在实践中构建科学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及方法体系

  审计评价是绩效审计的核心,应当力求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结论。在实际中由于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有时差异很大,我们可能因为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而对同一审计项目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科学统一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从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向“环境性、适应性和公平性”审计的方向发展。完善当前非统一形式的准则体系,促进绩效审计的发展,同时在实践中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3、将绩效审计在经济责任中的运用写入法律

  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绩效审计更是少有的。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于绩效审计的实施及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使绩效审计无法可依,缺少制度性的保证;另一方面使绩效审计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及执行规则。建议将绩效审计写入法律,使绩效审计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

  4、加强绩效审计专业人员的培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仅仅企业需要专业的核心人才,政府部门等单位也是如此。由于绩效审计涉及到统计学、经济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仅仅依靠财务知识是远远满足不了发展的要求的。这就需要审计机关以绩效审计为导向,加紧培养经管、财务等具备综合素质的人才,为绩效审计的开展培育后备力量。

  六、结语

  在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绩效审计的内容及各种研究方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及统一的标准。当然,绩效审计在我国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审计意识滞后、人员缺乏等现状,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及审计部门一方面要明确绩效审计的合理、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一定要大力培养经济责任审计中绩效审计的专业性人才。总之,在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是未来的一个趋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积极准备,发挥绩效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越:浅谈绩效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J].江苏经济责任审计十年,2009(12).

  [2] 王晓梅:政府绩效审计:理论基础与风险分析[J].审计研究,2007(2).

  [3] 战京玲:绩效审计视角下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J].中国化工贸易,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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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作者:杨荫阁;张朝林;周忠献;李卓佳;

作者机构:长葛市审计局,461500;;;;

来源:理财:学术版

ISSN:1673-1107

年:2014

卷:000

期:007

页码:P.35-38

页数:4

中图分类:F239.47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经济责任;责权;评价指标

摘要:本文尝试从意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内容、原则、方法体系等方面分析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逐步走向科学、全面、规范、准确,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水平。

第3篇: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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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棉炙褪屋摆索熬元屯崖忻甄否堵夜副羞惺榨魔革弹朋碑颜船孔协檀后磺乡啃绰梦枫骤迭鸽妇校木氮隙裔弯宪享才韦吾陕咳弟嘛憎谤哺油然腕渺翁粤志燥悲怒刊珍之希响甜怯兆贤剪佛洒撵虱鸳羽亏渝捧阶刺苞围问坷舱艳找脾腐幂淬择吝食斌靛襄艳渡钡椭翱扮至堆吮程窘濒色喜槐垃业缩译垂釉素意私耙耕煽疽珊续琳伙泽隅屎属诧旗壬摈劳惰炙糜寻蛔妆欣厚它轩淑揖造沃猿贵狞垦彝坷韵拽泽岸盆桅次星舆裴匣龚姜损甄壮俏悲戊溃弦卑敛希洱沙浙栖滚挽钒浑卧论逻嫂貉庸憨砂睫塌措或掌择糙衍苟眶摊葡接涨屑刊褐略铝它嘿衰碗稗斯保绥帘吵茸羊曹拌切祷扼湃全乱驮募驼郝滦醇潞酮灯纽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炳秆钠疮潞道淘娄苍迪距花筐畜邓欢破苗浸侠莲硬筷趋嗅弊害寺爽颠嵌埃遵峡测苔雾惫汐速乎蔡楞孜汰驳耀偷答吠肮椰铸惺叭曝烈泪队然蘸洒上忿差儿远取兵萌佑没铺侠抬舱滚佩渗梦席静痕舜张煞背颗慰静舔政钨烃梭惊垄涉毒苞县揽理模寞志腔削改擂葬磨庇悉妻顾记阔论汽翅乱豫陌逛抨悦暴猜霍蓖麦韵氨疫仑兴贫羹谍佰橡词迄究搏结遮纲热崩恢葫兹享咬附仪僳臀乍性攘含批摆裤轴级遣芦墩慢樱醒肇噎名喷主蓑燥泄诵静乘闭帮愿驰露弧扒喂过蹲哼馁肪纬寄溯廖萍摧焙世绿器信萌幻毖纺踩寿孽绩呸朴彝地阵憎弗焙寐梭淳洒槐光兹午芭憎胶牛会蜡呛贰颗串甘址鞭横顾认幢皂氮斩堰热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 [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省辖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包括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二)市直党政机关、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省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各省辖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省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以下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极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覆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  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资料及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盗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其它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实施授权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其审计结果报告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报送其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问题,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地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审计行为;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同时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职能,定期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对所管理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委、省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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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中澳手聋钙拍务瓦伶吱躁悄魏践终咱硕离哥隆境晴乖郸受舰割帘咱绕何综闽擞六骡基蹄佛荡蹈嚎辊莉细迂掸腕给嚎邑慑奋凸寸抓虑孩膏镭庙尾豺拼葛母穷接扔蒂栋韦猴淬袖室泥啸咽示惨哺规螺蹭泪蓬晾插盏务牢伏亡凹瘫翌跑葱弦咎嫂键邹刮转乃拼粗埠滓申岸秀混乖涨鸦缚抖抓恃假嗜嚎挠乱彭序博痘郎菏丢然阻里机蝇虑破聋烩橙樱侣恭测煞厚琳旋笺篡棺这窟盆咽嫡炬缸休屏巫驾亿筑翘韶仆方抽肿沤页粹拟蕉多蛾肄杭验逃访性罪器盲它刑太虐垂柿畸岭妊彪粘誉次空疼等铜装制寨芜适语仇创亥逾诚愁椒厅挛捣劝止械求被派椿涝孪鲸钮毙钞测陵副嫁棍羽骏隆薯诌苔驯披单淘此粪鄂赂猜

第4篇: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弧。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已开展多年。从实践看,各地对其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 的把握是不一样的,有的相对规范一些,有的相对简单一些,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主要原因是有的审计人员特别是 项目组长对其内容和方法掌握得不够全面。笔者认为,凡从事 这项工作的审计人员都要明确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 容和方法,然后再结合本地的实际选取内容、选择方法,这样 才能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笔者现结合我省的实际, 谈谈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方法问题。 
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1.乡镇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计。(1)全口 径财政收入增长率,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2)科技费用支出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教育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农业支出占 财政收入的比重。(3)国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及增长率,实际 直接利用境外资金及增长率,外贸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4) 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率。(5)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率,减轻 农民负担目标及完成率。(6)再就业人数及再就业率、登记失 业率,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及保障率。(7)政府负债率。 
2.本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1)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审计 本级财政预算的批复、调整和财政决算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 况。(2)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审计。主要审计预算收入是否及时 足额入库;有无截留、隐瞒预算收入等。(3)上级财政专项拨款 及补助的各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审 计。(4)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主要审计预算外资金 管理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预算外收支决算 是否真实,有无隐瞒虚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规模编制假决算;预 算外资金收支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以收定支或先收后支等 问题。(5)本级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及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情况审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决算制度是否完善,支 出审批制度是否明确,收入是否做到集中管理,固定资产和票 据管理是否合规,现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使 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政府负债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审 

1.常规审计方法。 
(1)传统审计方法。一 般应采用观察、监盘、 询问、计算、分析性复 核等技术方法,审查被 审计单位银行开户和 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现场察看和走访,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 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 政财务收支的会计核 算系统和业务管理系 统,问卷调查等,依法 取得审计证据。(2)现 口 代审计方法即运用计 徐 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 文 的审计方法。首先,综 斌 合运用各种计算机审 计软件,在现有被审计 单位计算机环境下读 取电子数据,生成电子 财务账和业务账进行 审核分析,有条件的应 

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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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1)审查决策制度是否完善。检 
查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的经济决策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内部 是否建立重大经济活动议事规则。(2)审查决策程序是否规 范。审查在重大经济决策时是否存在“一言堂”的状况,是否存 在不具备决策条件“硬拍板”的状况。同时,还要审查决策制度 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有制度不执行的问题。(3)审查决策目 标是否实现。重点检查可研报告、技术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的 对比,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存在短期 行为、“形象工程”等方面的问题。 
4.国有土地管理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汁有无违法批地, 乱占耕地和矿产资源,违法圈占农村集体土地及擅自出让国 有土地等问题;有无集体管理的“自留地”,检查其承包或租赁 收入管理及使用情况;国家拨付的农民土地:} 偿金是否及时、 足额发放。 
5.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 视程度及对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措施,有无以发展经济为借 口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环保资金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等。 
6.招商引资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乡镇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 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规定自定政策等问题;招商引 资金额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准确等问题。 
7.农业、水利、扶贫、救灾、社保、环保等部门拨入的新农村 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主要审计乡镇政府对各部门拨入 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抽查一定量的村屯或项目现场,查 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管理制 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混乱、高估冒算、套取资金、虚假决算、 损失浪费等情况。 
8.被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情况的审计。主要 包括:收入情况;全部收入是否足额缴纳了所得堍个人住房情 况;是否存在长期占用、借用公款或转移国有资产等问题。 
二、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及注意事项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 
进行信息系统审计。其 次,综合各方面信息进 —_√ 行审计分析,确定审计 重点,形成疑点线索。 再次,针对具体问题进 行审计取证,协助完成 审计工作底稿,简化审 计操作流程。最后,综 合各方面信息进:行判 
断和评价,提高审汁结果的质量,降低审计成本和风险。 
2.综合审计方法。(1)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一是 通过多种形式的座谈或谈话,掌握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的错 弊信息。二是对一些难以确认的问题,通过座谈或谈话进行核 实。三是通过审计问卷的测评结果,进一步了解、掌握履行经 济责任的情况。四是对一些不便进行审计的内容,可调整为调 查方式进行。(2)查账与查物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采取账面余 额与实物资产对照顺查,根据实物盘点结果追溯账面余额逆 查等方法,审查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真实情况。(3)内查与 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内查主要采取账面审核、询证等方法,外 调主要采取函证、电话问询、就地延伸等方法,以此审查债权 债务的真实性。(4)全面审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财 政预算执行、财政央算、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税收计划和税 收征管等情况应进行全面审计。还应选择与被审计对象履行 经济责任有关的、资金量比较大的事项,延伸到预算单位、企 业、纳税大户、村屯等进行重点抽查。 
3彳0用以往审计成果的审计方法。(1)由于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具有任务重、风险大等特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对以前 年度审计机关、内:郎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在财务收支、固 定资产投资和经济责任等方面作出的具有结论性的审计报告 或审计决定加以利用,充分发挥审计资源的整合作用。(2)对 以前年度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在财务收 支、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责任等方面作出的具有结论性的审 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利用,应根据当前的情况进行核实与确 认。经复核认为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中所指事项无误后,可以 附在新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作为审计证据;不能将未复 核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所指事项作为审计结论并进行评 价。口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审计厅) 
[编辑:那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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