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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查阅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6 17:40:06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查阅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查阅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查阅制度(范文推荐)


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查阅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指本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声像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转由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相对应的处站、科室具体承办该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承办科室确定案件承办人,负责全面收集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材料,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

第四条  本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五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应当使用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六条  立卷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具体顺序为: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本、审批表及其送达回证

4.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记录)及其附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7.行政复议告知书

8.不予受理决定书

9.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10.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11.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12.被申请人答复书及其附件

13.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及其调查取证材料

14.停止执行通知书

15.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

16.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7.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8.延长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

19.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0.其他需要立卷的文书材料

21.证物袋

22.备考表

23.卷底

第七条  案卷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逐页编号。每册都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连续编页号。

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声像材料在声像盒的脊背处逐件编号。

第八条  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将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并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材料应当拟写题名。文书材料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者简化。

第九条  有关案卷文书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条  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一律使用铅笔或者毛笔书写。

第十一条  文书材料装订前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二)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材料应当附抄件;

(三)主要外文文书的材料要翻译成中文;

(四)文书材料纸面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另用纸加衬边后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五)必须归档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撕揭;

(六)文书材料的金属物必须剔除。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案卷装订后,在卷底装订线上加封,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应当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立卷。装订成卷后,由承办科室提出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随卷移交的声像材料,应当有声像档案目录。

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卷。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材料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档案一般不外借。本局的工作人员因相关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调阅档案的,应当支持。由局政策法规科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借出手续,送需要调阅的机关,并负责与调阅机关联系归还档案。

第十七条  查阅、调阅列为密卷的档案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查阅、调阅手续。

第十八条  查阅人不得将所查阅档案材料自行复制或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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