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南宫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备案审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等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办案科室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法规科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材料包括: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五)案件合议记录。
第四条 局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法规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五条 局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方式、期限;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裁量适当;
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局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局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局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 局办案科室收到法规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局办案科室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规科复核;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作出后,由办案科室制作、送达。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局办案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南宫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备案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