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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全文)

时间:2023-05-27 09:35:06 来源:网友投稿

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省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全文)



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省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省级总河长会议、省级河长会议、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省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级总河长会议由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省级河长,对口省级河长的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设区市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省级河长牵头调度,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及设区市、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省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级河长会议由省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对口省级河长的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河流所经有关的市河长,相关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省级河长确定,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省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对口省级河长的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牵头调度,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及市河长、县河长承办。

三、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省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省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省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省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分别落实。

四、省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省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省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省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省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省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经省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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