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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时间:2023-05-27 19:30:06 来源:网友投稿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供大家参考。

【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记录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执法人员应依照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全过程记录。

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执法机构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制作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记录接收的时间、地点、接收人、接收的材料清单等内容。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行政许可程序的,由执法人员依程序受理,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在行政许可程序启动后补报。

第二节  审查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查环节,通过文书表单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需要实地核查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现场踏勘,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对核查时间、地点、对象、核查的情况和内容等进行文字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及盖章。同时用音像设备进行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公示的过程、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同时用音像设备对公示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和座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制作听证和座谈笔录等进行文字记录,并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座谈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三节  审批决定记录

第十四条  草拟行政许可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要件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需要局法制机构审查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需要局业务会集体讨论的,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四节  送达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的送达,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记录。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立案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以及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执法机构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第二节  调查取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填写《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制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材料应当详细登记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等,当事人、执法人员、保管人应当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退还物品、材料应当制作退还物品、材料清单。

第二十六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并对听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节  审查决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调查报告》,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接到执法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案卷材料退还执法机构。

第二十九条  应当进行处罚的,执法机构填写《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来源、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执法机构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程序报执法机构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局业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批准决定进行处罚的,执法机构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执法机构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执法机构应当适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节  送达执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程序报执法机构主管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相关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五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执法机构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相关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音像制作、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本科室、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各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案卷、音像资料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执法机构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故意毁损,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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