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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选会观摩心得3篇

时间:2023-05-12 17:05:07 来源:网友投稿

双选会观摩心得3篇

双选会观摩心得篇1

我有幸听到了牛老师的公开课,她的《花钟》给了我很大的触动,有很多东西对我感受很深:

一、找准课文的切入点。一篇优秀的文章,总有那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点”、“线”、“面”。找切入点就是在整体把握课文的基础上找到文本的一个支点,仿佛是找到一条串联珍珠的丝线来牵动整个文本的学习。而一堂好课往往因为切入的巧妙,从而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实现课堂教学的高效。牛老师执教的《花钟》一课,她先让学生观察各种花的图片,让学生表现出对花的喜爱之情,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在授课过程中,她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体会各种花开的时间,让学生学习各种花开时的样子,并学习作者所运用的语言。整堂课结构紧凑而又不失活跃与创新,学生在牛老师的引导下,在活跃的气氛中了解了各种花开的时间。

二、注重在“读”中赏、学。《语文课程标准》指出:“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有效阅读是语文教学的根本。阅读应经历这样的过程:初读感知,让学生把课文读连贯读通顺读流利,经历初步的语感体验过程;精读感悟,让学生进入文本意境,产生情感体验,作出价值判断,并且借助声音将自己的感受和领悟朗读出来,读出意蕴,读出感情;熟读迁移,让学生对文本进行熟读背诵,积累言语图式、言语结构及情感表达技巧,并创设一定的情境促使其外化。在这样的课堂上,学生品尝语言文字的奥妙,咀嚼精神世界的甘醇,怎么能不兴致勃勃地参与其中?其实这就是我们要做到的“一读通,二读顺,三读不停顿,四读疑,五读情,六读悟意境”。在参评的大部分课目中,执课教师都很注重读的作用。他们在读之前,就设计好问题,带着问题去品读;问题解答之后,再读文字,力求深刻理解领会,读的方式、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老师范读、配乐朗读、学生自读等。而学生自读又可分为齐读、单读、分读等。齐读还可以分为朗读、默读、小声读、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读等等。多种多样的读法,既可以帮助学生熟悉、理解课文,从而进一步深层领会文章的主旨和创作思路,而且最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学生的语感,提高学生处理文字的技巧。在讲《花钟》时,牛老师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学生去品读各种花开时的样子,从而使学生层层递进、层层深入地去体会作者写作的手法。

三、巧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小学语文教材内容丰富,语言优美,富有形象性和趣味性,特别适合运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在语文课堂上眼观文字和图片,耳听声音和音乐,使事物形、声、色直接刺激着学生的感官,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拉近了文本与学生距离,培养了感知事物的能力。牛老师执教的《花钟》一课,她充分运用了多媒体,向学生展现了各种花的姿态和美艳,并让学生了解了花钟到底是什么样的,还向学生展示了昙花那美丽的一瞬。同时,多媒体课件的使用让图画、音乐等美学手段得以运用,使课堂洋溢着美育的气氛,学生在这样的课堂里学的自是兴趣盎然。

总之,本次教学中,牛老师能根据学情来开展教学,并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引导、渗透阅读方法和遣词造句、表情达意的方法。因而这节课无论是从兴趣的激发,思路的开拓,还是心灵的交流,方法的点拔和信心的培养,很多细节都闪烁着授课老师的智慧,让我们看到了教学艺术之美,语言艺术之美,人文美,人情美。

双选会观摩心得篇2

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四)及北京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始,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陆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香港星海传媒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委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就出现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双选会观摩心得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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