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关于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中心方案(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04-12 13:10:01 来源:网友投稿

服务(service,serve)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fú wù。意思是指履行职务,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也指任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中心方案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中心方案3篇

【篇一】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中心方案

某市市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110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x政发〔x〕48号)精神,市政府于x年10月26日印发了《x市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服务,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即办件现场办结、承诺件限时办结、联审件并联审批、代办件委托办理,通过“部门多流转、信息多跑路”,达到“群众少跑腿”,并依托快递服务,逐步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趟”的目标。目前,政务服务大厅升级改造和优化工作已完成,基本具备部门进驻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扎实做好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确保事项进驻到位、人员进驻到位、授权到位,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审批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进驻部门

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既要实现便民利企,又要考虑部门的实际情况,将涉及投资审批、企业服务、为民服务的部门,合理安排进驻。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民宗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司法局、市残联等20个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全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其它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入驻全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二、确定进驻事项

由市编办和市发改委牵头,进驻部门落实,根据《权责清单》及《“十三五”规划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要求,结合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实际,以投资审批、企业服务、社会事务主题分类事项为重点,认真梳理核实并确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由市编办负责编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市发改委负责编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目录清单》,并在新闻媒体和市级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公布,确保事项进驻到位。(完成时限:x年12月10日前)

【篇二】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中心方案

XX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1月8日

XX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四、申请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2.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七、办理时限

50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低保股;电话: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项目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滁政办〔2015〕41号)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医疗救助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孤儿;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都可以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医疗救助: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1.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2.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3.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4.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医疗救助:1.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申请、调查、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

临时救助: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采取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七、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50个工作日;医疗救助:15个工作日内;临时救助:6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低保股;电话:

3.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1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1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秘〔2016〕160号)。

二、承办机构

XX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三、服务对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

四、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XX市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和财产认定办法要求。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签署授权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婚姻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救助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诚信承诺书和核对授权书。

2.受理: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收到救助申请后,将需要核对的申请人信息录入滁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通过系统提交XX市核对中心;

3.审核:XX市核对中心审核;

4.核对:XX市核对中心向滁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委托书,提出核对需求。XX市民政局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走访等形式进行调查;

5.反馈:滁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XX市核对中心。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电话:

4.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关于举办全省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民管函〔2016〕10号)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参加培训报名表

  六、服务流程

  1.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发培训通知

  2.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组织实施培训

  七、办理时限

  见年度通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5.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
3.滁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属社会组织评估方案〉的通知》(民管字〔2013〕67号)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性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凡经XX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且取得登记证书满二个年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五、服务流程

1.对拟安排评估的社会组织下发评估通知并附《评估标准》,同时在“XX市民政局网站”上发布评估通告和《评估标准》。

 2.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接到通知后开展自检自评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及参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民政局。

 3.由评估委员会组建的评估专家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一是听取社会组织汇报;二是对社会组织办公场所、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开展和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评估评分标准》打分;三是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四是与被评估社会组织交换意见;五是评估专家组根据综合评估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给出初评分数和建议等级。

4.初评完成后,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专家组向评估委员会汇报评估情况:一是向评估委员会提供对各参评社会组织的初评报告和建议等级;二是向评估委员会汇报各参评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及评估和最终得分。评估委员会对评估专家组的初评结果和建议等级进行审核,最终以投票表决结果确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并将评估结果在“XX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之后,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办理时限

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即:从7月份开始,到12月底前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6.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所查询的信息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公开的事项。

  五、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签批。

2.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7、社会组织信用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一)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二)统一代码构成。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一)赋码准备。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及时取得国家对口部门分配的统一代码码段,于2015年9月底前,根据国家规则制定本系统赋码办法,建立和改造注册登记系统,并进行试运行。2015年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分别完成统一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和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校核系统建设。(二)源头赋码。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机构编制、民政部门于2015年底前,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启用已登记管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民管函〔2016〕177号)第一部分:及时启用已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市要将已转换的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尽快下发给所辖区县(市、区)使用,并结合登记管理业务办理、年检等工作及时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登记证书,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已登记管理社会组织的新版证书换发;

4.滁州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通知》。市民政局决定从5月份起,对市直已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将原来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办理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整合为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实行社会组织“一照一码”制度。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性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所有已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登记即时赋码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8. 提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13﹞9号):三、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8.加大资助和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方式,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进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补贴和奖励,采取多种形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完善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各地每年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2.XX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天办﹝2014﹞45号):(八)完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指导目录,推进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采取财政补贴、项目补助等方式对社会组织予以扶持。简化社会组织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程序,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力争在2015年前建立市、县(市、区)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市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为初创期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经登记或具备初步登记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的社会。

  五、申报材料

  入驻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

2、评审。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评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将审定是否同意进驻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公示。市民政局对拟入驻名单进行公示。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XX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9.分配全市救灾款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单位

  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受灾群众

  四、服务流程

1、根据灾情,由市民政局拟出资金分配意见;

2、报市政府审批资金分配意见;

3、会同市财政局下发款物。

  五、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生产救灾办公室;电话:

10.开展捐赠与募捐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二、受理单位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4、服务流程

1、市民政局根据灾情情况,请示市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2、市政府同意开展救灾捐赠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向社会进行宣传,号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救灾捐赠。

3、市民政局接收捐赠款物并根据捐赠人要求开具发票或收条

4、所有款物优先按捐赠人意图使用,捐赠人无意见的,由市民政局党组协商决定发往需要的灾区(捐赠的资金直接拨款或购买物资,捐赠的物资(新的)直接下拨)。

五、服务时限

依灾情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生产救灾办公室;电话:

11.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受理单位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

2、告知捐赠人捐赠信息查询平台地址,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

五、服务时限

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其余活动每年汇总年底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生产救灾办公室;电话:

12. 福彩公益金助学专项行动服务指南

(依申请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第九条

2、受理单位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三、服务对象

享受我市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中福在线”员工及福彩投注站业主或销售员(以福彩平台信息为依据)家庭的学生。

四、服务条件

上述家庭的学生,当年被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校录取的,均可报名申请资助。

5、服务流程

市福彩中心根据上报的申请资助人员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镇街、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申请资助表、本人申请书、一寸免冠一张照片、户口簿、身份证、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低保证或五保证。“中福在线”员工及福彩投注站业主或销售员凭本人申请书、一寸免冠一张照片、户口簿、身份证、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直接到福彩中心填写申请资助表,申请资助。会同市民政局低保办、监察室进行审核,并与市贫困生资助委员会办公室、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相衔接,确保资助无异议和不重复资助。

六、服务时限

按时间节点办理,一般分两批,第一批8月底完成,第二批10月中旬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电话:0550-

13、社会工作者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印发的通知》(民办字〔2012〕246号)。

二、受理单位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三、服务对象

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基层社会服务的相关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劳动保障、教育、计生、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城乡社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及参加全国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人员。

6、服务流程

每年市民政局向市人才办申请社工师培训教育项目资金,根据需要,适时邀请专家到我市开展社会工作培训,转发全国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统一收集辖区内参考人员信息,统一到滁州市办理审批手续,9月份后上网统一查询成绩,年终民政局根据当年项目资金情况,制定补助方案。

六、服务时限

社会工作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社工师考试按时间节点办理,一般3月份报名,6月份考试,9月份考试成绩可查询,12月下发补助方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股;电话:0550-

14.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二、承办机构

市老龄办

三、服务对象

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1、凡属于XX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六十周岁外地老年人,且侵权行为发生在XX市管辖区域内或属于XX市法律管辖的。

五、申报材料

须提供个人相关证件和侵权行为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凭个人相关证件到市老龄办。

2.在申请权力保障时,须将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由叙述清楚,提供准确的侵权行为证明材料,确保反映事实清楚准确。

3、市老龄办将根据权益受害人的反映,对事实进行调查、确认,要求相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改正,并向权益侵害人进行反馈。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老龄办;电话:

15、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退役士兵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退伍证、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市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市安置部门公开安置单位,并组织退役士兵填写“双向选择”申请表,自愿选择安置方式(安排工作或货币化安置),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采取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七、办理时限

6个月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安置办;电话:

16、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XX市工业学校

三、服务对象

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当年退役或上年度退役未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退伍证、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报市安置部门审核确认。
3、承训机构负责办理入学等手续。

七、办理时限

根据培训计划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安置办;电话:

17、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人武部

三、服务对象

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未就业退役士兵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退伍证、学历证书及复印件,户口簿,行政关系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民政、人社、人武部联合举办不少于1场的退役士兵专场就业招聘会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安置办;电话:

1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后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申请条件

在部队患有慢性病的,现在仍然有这种慢性病的。慢性病种如下:

(一)消化系统。反流性食管炎;反复消化道出血;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食管裂孔疝;消化性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息肉病;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病;轻度慢性活动性肝;肝硬化代偿期;胃部分切除术;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肠吻合;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心病;呼吸系统肿瘤;肺纤维化;慢性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间质性疾病;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高血压病;慢性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冠心病;慢性心包炎;心肌炎;心肌病;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轻度癫痫;不完全性面瘫;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 4 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周围神经炎性疾病;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脑血管疾病;肌营养不良;重症肌无力;神经系统肿瘤;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一侧卵巢病变;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单侧输卵管切除;一侧肾上腺病变;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睾丸、副睾切除;慢性肾炎或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泌尿系感染;泌尿系结石或梗阻;多囊肾;泌尿生殖系统肿瘤;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糖尿病;低糖血症;下丘脑一垂体疾病;肾上腺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各种慢性贫血;白血病;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免疫缺陷病;风湿热;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still病;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多发性肌炎;原发性血管炎;痛风及高尿酸血症;大骨节病;顽固性牛皮癣;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慢性骨髓炎;硬化性竹髓炎;骨无菌性坏死;滑膜软骨瘤病;骨、关节结核;骨肿瘤;骨囊肿;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 ,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瞳孔散大;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青光眼;泪器疾病;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O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严重声音嘶哑;发音或构音不清;嗅觉完全丧失。

五、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提供退伍登记表或退伍证,档案记载或者军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镇人民政府意见,市民政部门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乡镇申请。

2、受理:乡镇受理初审上报,市民政局审核把关上报滁州市民政局,滁州市民政局复核。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报滁州市民政部门审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优抚股;电话: 。

19.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2令)、《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均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2.《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五、服务流程

主动了解各类优抚对象需求,通过走访、慰问等各种方式进行精神抚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优抚股;电话:

20、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含抚恤、补助、优待等各项政策。

2、《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 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按身份享受不同的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生活补助金、优待金、医疗保障、住房优待、教育优待等各种待遇。

二、受理单位

民政局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流程

1.本人(家属)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所需要材料。

2.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准确无误,拟文上报。

3.上报审批后,民政局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依法办理抚恤优待服务

五、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优抚股;电话:

21、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 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XX市社会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接受入住福利院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2、审核。民政部门或者委托社会福利院进行材料审核。

3、协议。签订入住协议。

4、接受。社会福利院接受入住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社会福利院;电话:

22、社会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民福函〔2011〕180号《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其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

(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亲父母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办机构

XX市社会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社会弃婴

四、申请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

2、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和服务流程

1、弃婴儿:

①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②社会福利院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2、孤儿:

①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院;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院。

②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院。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院。

③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社会福利院;电话:

23.城镇“三无”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

XX市社会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三无”人员

四、服务条件

即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扶)养义务人,但赡(扶)养义务人无赡(扶)养能力”的困难人群。

五、服务流程

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的流程办理。申请人: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本人,亲属、邻里知情人或社区居委会。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入住福利机构申请;②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当地镇政府;③镇政府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④县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入住县福利中心的审批决定;⑤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入住的,通知申请人到县社会福利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填写入院登记表。社会福利中心组织入院“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到当地医院进行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⑥“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
六、服务时限

手续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社会福利院;电话:

24、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五、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

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天政〔2015〕23号):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办的养老机构,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扩建床位数超过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由市财政按建设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1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101-2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201-3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30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验收合格的新建、扩建床位数超过50张以上,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

四、服务条件

验收合格的新建、扩建床位数超过50张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由市财政按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1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101-2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201-3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30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服务流程

主动信息公开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电话:

25、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六(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中: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办机构

XX市社会福利院、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

4、服务条件

联系不上父母;遭受家庭暴力、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需要实施保护的未成年人。

5、服务流程

公安机关护送或者协助安置。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 ;电话:

26.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2.受当地外事部门的委托,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服务的,合法入境、居留的境外人员;在极端天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遭遇突发事件情况下,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避寒、避暑或者庇护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有关部门或者市救助站求助时,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其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随身携带的物品。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上述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先救助,再查明情况。

六、服务流程

1.求助接待。

2.安检。

3.登记。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27.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4.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经救助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甄别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站手续。

五、申报材料

《XX市救助站求助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填写《XX市救助站求助登记表》。

2.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在站生活服务,并告知救助对象应当遵守依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3.需要托养安置的人员,为其办理符合相关规定的托养服务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2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站内受助人员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或前来站内寻亲人员需要提供帮助的,即可提供寻亲服务。

五、申报材料

前来站内寻亲人员需提供走失人员相关信息,包括人像、走失时间、地点、身体状况、智力状况、精神状况、走失原因等相关信息。

六、服务流程

1.站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入站24小时内救助管理机构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

2.前来站内寻亲人员,为其检索比对站内滞留安置待寻亲人员,检索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内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上传的待寻亲人员。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29.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救助管理机构为需要医疗救治的受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五、申报材料

1.站内受助人员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2.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护送就医并通知县救助管理站的,需按照救助过程办理甄别登记手续。

六、服务流程

1. 救助管理机构将根据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2.站内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3.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的,市救助管理站在接到通知后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4.县救助管理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员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终止对其救助。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30.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受助人员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评估。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救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2.提供教育服务。救助管理机构通过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

3.协助未成年人接收职业技能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服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3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五、申报材料

1.自行离站人员应当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2.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

3.由亲属来站接领的,接领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护送离站的与流出地的接领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服务流程

(一)自行离站。

1.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2.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为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则上不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

3.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市救助管理站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

(二)接送返回。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可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2.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受助人员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

3.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护送返回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32.“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3.《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民电〔2013〕154号):一、高度重视寒冬救助工作。二、加大街面主动救助力度。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四、加强寒冬救助信息传播。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提供临时避寒或者庇护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市境内出现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五、服务流程

1.救助管理机构在站内开设临时避寒或庇护场所;

2.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3.救助管理机构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协作开展主动救助。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33.“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提供临时避暑或者庇护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市境内出现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五、服务流程

1.救助管理机构在站内开设临时避暑或庇护场所;

2.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3.救助管理机构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协作开展主动救助。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34.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二、承办机构

XX市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未成年人存在流浪、乞讨行为的事实,即可申请。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公安机关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主动接收。

2.查找:公安机关、市救助管理站积极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亲属。

3.救助:查找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亲属来站接领,亲属不能来站接领的由工作人员护送返乡。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报请县民政局批准后,政府统一集中安置。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救助站;电话:

35.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2.《关于印发滁州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其中老年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救助。

3.《关于印发XX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字〔2017〕65号)第三条 保障对象具有XX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具有XX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省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市扩面救助对象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 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一、二级且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生活补贴。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其中老年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救助。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

3、服务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二级及以上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四级及以上残疾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 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一、二级且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二级及以上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四级及以上残疾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

5、申报材料

申请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证以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

六、服务流程

1.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市残联及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3.市财政局发放补助资金。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电话:

36.殡葬服务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新条例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新办法施行时间: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第六条 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的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第八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十五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

二、承办机构

XX市殡仪馆

三、服务对象

丧属群众

四、服务条件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条 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的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五、服务流程

1、业务受理:来人或电话联系、登记死者姓名、单位、接尸地点、时间等服务项目。

2、遗体接运:工作人员按业务电话记录通知接尸车驾驶员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3、遗体火化:火化工登记、与上一环节工作人员交接清楚、整理尸体、入炉火化。

4、结算:持业务流程通知单办理结算、发放火化证等手续。

5、骨灰存放:由骨灰管理员办理寄存手续,填写、发放寄存证。

六、服务时限

即办(除火化外:按本地习俗死亡人员去逝三天后火化)

七、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12】286号

八、咨询方式

XX市殡仪馆;电话:

37.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2015〕11号)发文时间:2015年4月23日。根据实施办法对 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重点优抚对象(指农村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4、百岁老人;5、城市“三无”人员;6、上海下放居民(农村户口);7、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8、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中的亡故人员,等八类人员实施惠民殡葬。内容包括1、遗体接运(200元);2、遗体冷藏(3天、300元)3、遗体火化(500元);4、骨灰寄存(免费保管1年)救助标准最高为1000元/具。对救助范围以外或超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二、承办机构

XX市殡仪馆

三、服务对象

殡葬救助对象为具有XX市户口的以下亡故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指农村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4、百岁老人;

5、城市“三无”人员;

6、上海下放居民(农村户口);

7、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

8、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四、服务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救助:

1、已享受丧葬抚恤(补助、减免)的人员不予救助;

2、不火化遗体、火化后装棺再葬和乱埋乱葬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不予救助;

五、服务流程

殡葬救助在市殡仪馆办理。救助对象亡故后,由逝者家属或由村委会(社区)向镇(街道)民政办提交相关材料,填写《XX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到殡仪馆办理殡葬费用减免手续,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对符合救助的对象,丧事经办人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同时申请办理殡葬救助,提交《XX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丧事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或补助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以上证件如遗失,需发证机关或其单位出具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4项) 

1、遗体接运;

2、遗体冷藏;

3、遗体火化;

4、骨灰寄存。

以上殡葬救助项目由XX市殡仪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打卡发放;救助标准最高为1000元/具。对超出普通车辆接尸费、3天以上冷藏和1年以上骨灰寄存费标准等的在救助范围以外或超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八、咨询方式

XX市殡仪馆;电话:

38.公墓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镇人民政府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

39.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婚姻当事人、律师、法院工作人员)

四、申请条件

当事人需求

五、申报材料

1.当事人本人查询档案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结婚证、离婚证

2.律师查询档案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资格证,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

3.法院工作人员查询档案的需提交工作人员证件、法院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当事人申请

2.证件齐全的符合查档手续的,给予查询档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

40.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当事人需求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预约:通过电话或前来辅导室接待处提前预约,在《辅导预约登记表》上填写自己本次来访的相关信息。

2.填表:正式辅导开始前填写《心理辅导登记表》相关信息。

3.辅导:准时到辅导室面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

4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53号令(2014年9月),对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干部),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办发[2004]2号)规定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3.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规定办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4.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皖民安字[2016]116号)规定办理: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并纳入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军休干部,由省民政厅及时向市民政局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办理军休干部移交时,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军休干部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确保影响军休干部待遇的各项内容准确无误。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公”,就交接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交接协议。协助军休干部办理落户、医疗关系、组织关系等转接手续,接收个人档案,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承办机构

XX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3、服务对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4、申请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安徽省民政厅安置处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5、申报材料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安徽省民政厅安置处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6、服务流程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皖民安字[2016]116号)规定执行。

7、办理时限

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计划及文件通知规定时间办理相关事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电话:

4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第八条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四、申请条件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五、申报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军干所,电话:

43、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办〔2015〕22号)第一条: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需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县及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仅适用于我省省属高校招生;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符合我省加分政策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符合皖教办〔2015〕22号文。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44、变更民族成份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符合更改民族成份的少数民族群众。

四、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五、申报材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七、办理时限

五十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45、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身素质;有利于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有利于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有利于进一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四、申请条件

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五、申报材料

申报表、相关制度照片等以及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按照省市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2、受理:按照省市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实施。

七、办结时限

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46、和谐寺观教堂达标情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达标考评办法和复查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公布当地宗教活动场所达标情况。

2、《安徽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管理办法(2014年4月修订)》: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国家宗教局和我省确定创建主题和总体部署,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力争使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典型、表彰一批先进,做到动态创建、不断创新、不断提高。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四、申请条件

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1、受理: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实施。

七、办结时限

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47、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宗教局《关于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国宗发〔2012〕5号):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二年,也是宗教工作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组织实施阶段的启动之年。为了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根据《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国宗发〔2011〕30号)的统一部署和我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局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下简称“学习月”活动)。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四、申请条件

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省市县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1、受理: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实施。

七、办结时限

按照省宗教局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48、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少数民族企业和其他社团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按照省民委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省民委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按照省民委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2、受理:按照省民委年度具体通知要求实施。

七、办结时限

按照省市民委年度具体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49、为在外就业人员及随迁子女出具民族

成份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在外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上学,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部分省要求县级民族部门审核意见。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我市在外就业人员及随迁子女为少数民族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部分省要求县级民族部门审核意见。

五、申报材料

《某省务工就业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原件,所在户籍地的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后,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

3.经审核后,在《某省务工就业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加盖局印章。

4.发放:县民族工作部门将《某省务工就业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交给申请人或委托人逐级上报。

七、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50、全市少数民族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的方案》的通知(皖族宗组〔2015〕2号):第二项主要措施(六)实施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千百培训计划”等培训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少数民族农民骨干队伍,力争每个民族村都有1-2个上规模、带动性强的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稳定增收。

二、承办机构

XX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少数民族群众。

四、申报条件

按照省市民委具体通知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省市民委具体通知要求。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按照省民委具体通知要求。

2、受理:按照省民委具体通知要求实施。

七、办结时限

按照省市民委具体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51、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民宗局)。

三、服务对象

我市各宗教团体及教职人员。

四、申请条件

1、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

2、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注销备案;

3、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

2、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五、申报材料

1、宗教团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相关材料。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将任宗教活动场所教职同意接收材料原件。

六、服务流程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O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XX市民政局(民宗局)民族事务科

电话: 。

【篇三】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中心方案

民政局创业服务工作指导方案

为巩固机关效能年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创业服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2016年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创业、尊重创业、促进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优越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机制、完善运行程序,实现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推动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活动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市老龄办、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重点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

(一)继续开展“亲民、为民、利民”主题教育活动

1.开展民政宗旨教育。把形势教育、党性教育、法制教育和民政业务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提高“亲民、为民、利民”意识,增强干部职工的爱民之心。

2.制定并落实干部培训计划,切实提高民政干部为民服务的能力。

3.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发挥局党组中心组带头示范作用,局领导分头挂点一个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通过走村入户、上门倾听的形式,带着课题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进一步落实各项民生政策,更全面掌握民情,解剖和分析影响和制约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难题,为基层排忧解难,推动和指导所分管的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并为困难群众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组织开展民生工程落实活动

提高城乡低保保障对象补助水平,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他们就业,使其自食其力。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标准。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规定标准发放。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儿童大病医疗专项救助制度。继续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负责单位:社会救助处、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救灾救济科)

推荐访问:民政局 进驻 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