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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研究

时间:2022-07-13 19:2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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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研究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研究

  赵良育

 摘 要: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对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进行系统研究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采用文献研究法,对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进行梳理与分析。结果表明,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法治化原则,以“良法”对营商环境进行“善治”。

 Key: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经济;高质量发展 :D630

 文献标志码:A

 :1673-291X(2021)31-0004-03 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总书记为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在不同场合、从多个维度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重要论述。研究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亟待展开的理论课题。根据中国知网检索结果,目前研究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仅有一篇学术文献。以现有学术论文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总结并研究分析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

 一、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一)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制度保障 总书记指出:“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1]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性举措。改革经济体制与行政体制中妨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和条件,并对其进行重塑以使其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总书记还指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体制机制随之不断完善,才能不断适应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1]因而,须将营商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中,理顺营商环境中所包含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排除体制机制障碍,这样,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持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总书记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变化所提出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消解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蕴含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本身就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已经深深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具体关系见图 1。

 (三)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此,“法治化营商环境”正式上升成为了国家级层面的战略部署,成为了新时代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书记围绕新时代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题新论断新范畴新战略,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后,若要继续保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则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恰恰是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中的关键举措。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与方式 (一)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法治化原则

 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亟须法治化原则使其科学规范、高效稳定。法治化营商环境之本质就在于以法治化为基本原则打造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企业等市场主体。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力与创造力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而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否有活力和创造力是与营商环境的优劣息息相关的。遵循法治化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注入良法善治之魂,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明确价值指向,以使“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深深融入企业等市场主体之中,最大程度地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经济动能积极地转化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力。

 (二)优化营商环境应当运用法治化方式 总书记曾就“什么是法治”做过这样的表述:“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将法治作为度量衡,调校营商环境合乎法治精神、合乎法治要素、合乎法治程序,以使得法治理念與法治思维贯穿于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始终。运用法治化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是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并将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只有将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平衡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调节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规范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依靠法治化方式解决妨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才能够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同时还可以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三、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一)完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 产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产权保护制度是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生产经营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保护制度。企业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就是要在流通领域中进行交换,其交换的制度基础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对于产权归属做出了清晰的、明确的界定,契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商品交易,这些市场规则有机结合共同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发挥重要作用。

 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解决问题之一即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等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势必会导致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失序。总书记强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3]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首先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此基础之上,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平等保护、市场准入许可才能够一视同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有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那么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才得以激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地调动起来。

 (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竞争的正当性。总书记强调:“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开放有序、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规范,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4]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互相竞争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特

 征,也是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使其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会存在不正当竞争,甚至出现凭借其自身优势形成垄断。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当竞争提供制度支撑,能够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其竞争力。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完备的法律手段为体制机制确立运行程序,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序而行,以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并促进经济朝着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

 (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总书记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应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2013 年 2 月 28 日在党的第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政府作为法律制度的供给者与实施者,其需要创造并维护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营商环境。政府提供各项政务服务并监管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合法生产经营,确保各项市场规则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牵引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政务中各项具体环节的服务措施,在改革与优化中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通过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并以此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政务服务,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四)贯彻新时代法治建设指导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首在科学立法。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托,法律规范是完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营商环境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而言,需要建立健全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及规范,用以界定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确认与保护企业产权,保证交换、流通领域中市场交易的安全进行,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并消解市场经济固有缺陷所导致的负面影响。一言以蔽之,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与程序,以稳定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合理预期,从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2014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运用法治化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就是在为营商环境立规矩、就是要求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讲规矩、守规矩。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即是优化营商环境中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总书记进一步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5]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本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举措之一。科学立法的缺位则意味着优化营商环境行驶于无轨之道。科学立法就是将法治化原则与法治化方式具体化,以使得优化营商环境既有法可依亦有法必依。

 2.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重在严格执法。总书记指出:“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6]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倘若各类市场主体均依法生产经营,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职能部门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则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初心”便得以实现。在法治化营商环境运行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除与交易对手方磋商经营外,企业生命周期中绝大部分时间是与政府部门进行工作往来。总书记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2013 年 2 月 23 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讲话)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所立之法,不仅需要企业等市场主体遵守,更重要的是需要执法者严格执行。行政机关既不能随意任性地执法,也不能选择性地执法。否则,畸轻畸重的行政执法会使得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旨与目的丧失殆尽,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也会荡然无存。建立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有赖于依法行政与严格执法的贯彻落实。总书记強调:“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2013 年2 月 23 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重在严格执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竭动力。

 3.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公正司法。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7]公正是司法权这种特殊的政治权力的本质属性。司法权是一种审理权、裁判权,权力行使的结果需要在矛盾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做出判断,这自然就要求司法应当确保公正。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然会与行政机关发生工作往来、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往来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无法协商调解时,就需要司法机关发挥终局性的定分止争作用。公正司法是企业等市场主体最后一道救济防线。公正司法即是向所有企业等市场主体表示,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其合法权益

 但凡受有侵害,则必定会得到及时的、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这样一来,法治化营商环境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氛围才得以营造。否则,若是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则司法体制机制徒有其表、只闻其声却不见其行,司法公信力自然难以植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之中,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更是难于登天。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其功用与效能后,不仅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矛盾与纠纷,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更会增强法治的尊严与权威,并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形成有效监督。

 4.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赖于全民守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最终结果就是各类市场主体完全遵守法律规范,依法生产经营、依规处置纠纷。推进全民守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将法治化原则铭刻在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理念之中、贯穿于其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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