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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意见】黄浦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执法办案指导意见

时间:2023-05-22 11:40:0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坚决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城区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意见】黄浦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城管意见】黄浦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执法办案指导意见



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执法

办案指导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坚决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城区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沪建管联〔201454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违法建筑整治中的发现、拆除和执法办案工作。

第三条   (及时发现)

区和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格化管理中心)应当发挥发现和派遣的优势,网格化监督员应当加强巡察,及时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网格化监督员应当将巡察发现的相关信息快速上报至所在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应当将12345”市民投诉热线转发的相关信息快速派遣至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法定义务,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应当快速报告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

社区居委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的特点,及时发现、耐心劝阻正在进行的违法搭建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快速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迅速开展现场调查)

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达现场。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在接到指令后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执法人员应当在接到指令后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要求其提供规划许可等相关资料。同时,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测量,确定违法建筑的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参照物(四至道路、相邻建筑物等)间距等建筑形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察图,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请见证人签字见证。

第五条  (依法立即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

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尚未完工、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违法建设工程。为制止正在搭建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具体执法流程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1.通过现场调查,当事人(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业主、房屋使用人、施工人员)无法出示相关批准文件,承认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于当日向区规土、市政、房管等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协助认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2.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措施。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应当制发《暂扣物品决定书》。

3.责令限期拆除的24小时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责令24小时内自行拆除的履行

执法人员在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24小时后,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当事人自行拆除

拆除完成后,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复查、拍照,并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2.当事人同意帮助拆除的,立即帮助其拆除

当事人确有困难,同意代为拆除的,由当事人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书》。委托书签署1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执法人员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3.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立即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1)复查。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录像;

2)催告。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将《限期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催告的24小时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给予答复;

4)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经审批同意,在催告满24小时后,执法人员将《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指挥、协调区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协助单位,按预案要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第六条  (依法快速代为拆除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位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对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拆除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决定立即代为拆除。具体执法流程如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经现场检查,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且位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1日内立案。

2.协助认定。区城管执法部门在立案后的3日内向区规土、市政、房管等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协助认定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3.询问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谈话通知书。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涉案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搭建人、搭建时间、搭建用途、使用人、是否经过审批以及搭建人、使用人的家庭情况等。

4.询问证人。根据案件需要询问投诉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等了解建筑物、构筑物搭建情况的人,制作证人笔录。

5.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在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报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责令限期拆除

1.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确属违法建筑,且违法建筑位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的,经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道路、河道或公共场所障碍物)。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责令限期拆除的7日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在2日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给予答复。

(三)责令限期拆除的履行

1.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复查、拍照。拆除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2.当事人同意帮助拆除的,快速帮助其拆除。当事人确有困难,同意代为拆除的,由当事人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书》。委托书签署5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3.当事人拒不拆除的,作出立即代为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应当拍照取证,在3日内制作、送达《立即代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四)实施强制代为拆除

1.制定强制代为拆除预案。违法建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立即代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的5日内,组织区拆违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拆除工作预案,召开强制拆除预备会议,明确强制拆除的时间、具体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

2.实施强制代为拆除。违法建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指挥、协调区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协助单位,按预案要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第七条  (依法及时拆除其他违法建筑)

对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以及在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按照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程序及时拆除。具体执法流程如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经现场检查,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2日内立案。

2.协助认定。区城管执法部门向区规土、市政、房管等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的,协助认定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询问当事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谈话通知书。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涉案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搭建人、搭建时间、搭建用途、使用人、是否经过审批以及搭建人、使用人的家庭情况等。

4.询问证人。根据需要询问投诉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等了解建筑物搭建情况的人,制作证人笔录。

5.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责令限期拆除

1.事先告知

区城管执法部门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在3日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听取陈述、申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在10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区城管执法部门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

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履行

1)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复查、拍照。拆除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2)当事人同意帮助拆除。当事人确有困难,同意代为拆除的,请当事人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书》。委托书签署7日内,区城管执法部门帮助当事人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3)拒不拆除。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录像。7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强制拆除。

(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1.催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满后,区政府制作、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并予以张贴。

2.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进行陈述、申辩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作出强拆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经催告仍未拆除违法建筑的,区政府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四)实施强制拆除

1.制定强制拆除预案。违法建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的10日内,组织区拆违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拆除工作预案,召开强制拆除预备会议,明确强制拆除的时间、具体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

2.实施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协调区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第八条  (文书送达)

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书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证人见证、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的方法实施留置送达。

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不少于10日。

第九条  (依法处置强制拆除时违法建筑内的财物)

区城管执法部门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使用人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自行搬出违法建筑中的财物。

当事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强制拆除时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经当事人或者使用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使用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代为临时保管,并通知当事人或者使用人及时领取。

第十条  (其他规定)

(一)提前告知当事人违法搭建的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统一印制的《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单》,提前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的限制转让和抵押。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所有人,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可以向其发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并在作出认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申请办理文件登记,以限制该房地产的转让、抵押。

(三)申请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限制使用。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执法人员可以书面通知区市场监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四)制作、送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建设告知书》。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制作送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建设告知书》。

(五)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六)本指导意见自2016115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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