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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5-22 16:35:07 来源:网友投稿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完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438)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发展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㈡发展目标。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为铜川打造全国知名休闲养生城市添砖加瓦,让全区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镇、街办、城市社区和70%以上的村。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

——服务领域明显扩大。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区位优势更加突出。依托铜川煤业集团在印台辖区大厂矿分布较多的优势,创新机制,积极与煤炭企业合作,发挥其已闲置的原企业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作用,计划用3-5年的时间,通过争取项目支持、争取辖区省、市属企业资金投入等办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矿区养老服务业,不断扩大全区养老规模,努力实现政策关闭企业养老机构全覆盖,打造企业养老事业的新亮点。

二、主要任务

㈠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完善养老服务托底作用,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三无”和“五保”人员,积极落实供养政策。落实好老年人优待政策。建立老年人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减轻养老医疗护理服务自付压力。(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老龄办)

2.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建设1所区级老年养护院。(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

3.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2015年起,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面积可低于750平方米的标准,必须达到每个社区有一所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以上设施在规划建设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交付时,要将规划确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一并转交给区政府,由民政部门使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必须在2016年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推动老年人家庭和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老龄办)

4.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健全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功能,在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支持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10张,力争2015年底前农村幸福院覆盖所有中心村。(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文广局 、区卫生局、区残联、区老龄办)

5.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公办养老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体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推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逐步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区老龄办)

6.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聘请养老方面的专家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吸纳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落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按规定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老龄办)

7.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办好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镇、村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牵头单位:区老龄办;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8.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牵头单位:区文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老龄办)

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建立以社会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短期托养、精神慰藉、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上门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展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2.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建设各类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文物旅游局、区招商局、区残联、区老龄办)

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

1.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养老机构设立派驻机构和服务网点。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门诊、健康检查、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

2.增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老龄办)

㈣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残联、区老龄办)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在厂矿交错区域,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吸引区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老龄办)

3.开发养老金融产品。积极宣传金融知识,加快推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进一步丰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

三、政策措施

㈠加大投融资力度。政府要加大投入,适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并适当向农村倾斜。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入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完善激励机制,对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提高金融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

㈡保障土地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

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按该行业最低标准收取。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物价局)

㈣加大补贴支持。区政府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落实养老项目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1.建立养老机构准入制度。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必须经过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资质核准和批准后实施。对于符合政策要求开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将享受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438)中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的补贴政策。

2.对公建民营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及日托型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给予运营补贴。

3.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贴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印台区2013年第七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执行。

4.加大对企业养老机构建设支持力度,争取市级福彩公益金按照省上养老机构及服务设施补贴标准直接用于补贴在铜企业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及农村幸福院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养老机构建设。

5.支持从事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组织申报中央财政专项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项目。

6.上述涉及运营补贴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制定。(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区财政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㈠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区养老服务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统筹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㈡统筹规划发展。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区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力量举办上述养老服务业的,各有关部门在立项、选址、用地、环评及项目申报等方面要予以优先办理,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㈢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㈣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考核,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五、本意见自201511日起施行至201910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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