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卫生意见】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2 18:50:0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

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

当前,重庆市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截至2015年底,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677.41万,占总人口的20.09 %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13.76%,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占老年人口8.86%。随着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健康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的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实现健康老龄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持续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全面深化改革、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结合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实施,通过政府引导,发挥民政养老、卫生计生医疗服务、人力社保社会保险合力作用,统筹各部门职能,深度整合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及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康复、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明显提高,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2020年,符合我市市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三)不断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等多种方式开展协议合作。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开展转诊合作。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使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与养老机构提供的院内护理实现有机融合。

逐步规范完善合作内容。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统筹医疗养老设施布局。立足五大功能区定位,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近设置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促进区县(自治县)医疗养老机构特色发展、差异发展,实现区域优势互补,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四)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在机构设置上予以支持。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在能力建设上予以支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审核、管理和监督指导,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在队伍建设上予以支持。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医疗机构进修、培训。

(五)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逐步完善健康养老服务制度。制定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逐步建立老年人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健康评估制度,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健康养老服务内容,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医养结合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稳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医院加强护理、康复能力建设,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部分失能老人;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病床建设,结合资源配置情况和实际需求,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主要接收失能、失智、重病老人。

全面发展中医健康养老。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疾病预防、康复、养生等方面的作用,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和“治未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和康复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开展中医健康养老,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以打造养生示范基地为载体,不断探索中医药特色养生、养老新模式。

认真落实敬老优待政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为特殊老年人(危重病、失能、无监护人)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并提供相应导医服务。在转诊、会诊、综合治疗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提倡为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义诊。加强慢性病、老年病等方面的健康教育以及急救处理等技能的培训。

(六)着力推进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发展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签约,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和资源配置情况,为入住社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巡诊、健康教育、定期体检、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满足老年人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推进社区健康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及居家养老的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机制,重点选取社区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评估和上门巡诊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系,优先满足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签约服务需求,结合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以及家庭健康指导,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院、护理院等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七)切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在准入、许可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健康养老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四、保障措施

(八)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将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对开展医养结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开展医养结合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开展医养结合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十)完善医养结合配套措施

构建协调的政策支持体系,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在准入、管理和享受政策补贴方面同等对待,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各类医养结合机构,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规定的建设补贴。为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研究完善医养结合政策。

(十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规划布局。在规划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中,应注意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地块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十二)加强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建设

探索建立社会保险性质为主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及多层次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探索建立稳定的、社会互助共济的多元化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将必要的老年人照护项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明确项目内涵,确定保障标准。对“五保”、“三无”、低保对象中失能老年人,探索通过政府为其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其长期护理需求。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将老年医学、康复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采取长短结合的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养老护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医养结合有关专业课程,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开设有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健康养老提供人才保障。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建立起医养结合信息系统,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建立以智能养老为核心、信息中心为平台、医疗机构为支撑的社区居家医养结合网络,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便捷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

五、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养结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加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土地供应。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有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健康养老工作。

(十六)强化试点示范作用

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选择有一定医养结合工作基础,有代表性的23个区县进行医养结合试点,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现场指导支持其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区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各试点区县要立足改革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区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促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

(十七)强化考核督促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全市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推荐访问:相结合 医疗卫生 养老 【卫生意见】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