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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平山县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5 13: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更好地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平山县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平山县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更好地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平山县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通过转用、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并依法出让的行为。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县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管理,由国土局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征收完毕后交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二、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按计划进行,县国土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坚持定面积、定空间,杜绝遍地开花无序收储,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于上年度12月底之前完成。

第六条 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县国土局应书面通知规划、住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新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七条 没有进行储备的土地,不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三、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依法收回的土地;

()收购的土地;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实施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实施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局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需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储备实施机构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区片价结合实际情况,经国土局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经省政府批复转用、征用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四、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实施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活动,由住建部门组织或委托企业实施一级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七条 由县国土局制定土地出让底价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土地出让后由县国土局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五、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申请批准的省政府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乡镇工作经费、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由县国土局会同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成本进行评审,确定土地收储开发的成本。并及时组织土地的出让,及时收回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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