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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防城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6 10:40:05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方案为切实保护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关于做好表土剥离利用督查工作迎检的通知》(防国土资办〔2016〕73号)通知精神,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防城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防城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关于做好表土剥离利用督查工作迎检的通知》(防国土资办〔20167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有可能被破坏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推进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的关键。全区各级政府要把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推进;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交通、环保、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表土剥离利用工作机制。

(二)坚持“谁用地、谁承担、谁剥离、谁受益”。

表土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对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做出统筹安排,在申办土地供应手续时应提交由批准供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并允许实行有偿交易,充分调动用地单位进行表土剥离的积极性。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单独选址项目(包括土地复垦项目)需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城市批次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剥离方案,将费用作为开发前期费计入成本,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载明,纳入土地出让收入中核算。

(三)坚持“规划统筹、试点先行”。

我区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定的区域和部门项目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全面铺开。

(四)坚持“先剥后用,管控约束”。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要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用于耕地开垦项目、“旱改水”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以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并尽量做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活动在时间、空间上的衔接。

(五)探索“市场运作,激发活力”。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后可实行有偿使用,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我区可自行建立交易市场,提供耕作层土壤有偿配置利用平台,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公平公正有序交易。

三、剥离范围

(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水田8等以上,旱地9等以上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临时占用耕地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

灾等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除外)。

(四)建设占用园地等表层土壤质量优良的。

25°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作的耕地、耕作层厚度不足15cm的耕地,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认定后,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求

(一)剥离时间。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应在占用耕地项目建设动工之前进行。

(二)剥离方法。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采取正面分层剥离,分开堆放。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三)剥离要求。耕地耕作层剥离深度应根据土壤质地而定,一般应为水田20-25厘米,旱地30厘米以上,在此范围内的耕作层和此范围外的的亚耕作层应分开堆放和管理,防止土壤养分流失,最终由辖区农业行政部门现场确定为准。

五、承担单位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对于城市批次用地的经营性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批次用地除经营性的所有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由当地政府负责实施;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

六、实施步骤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再利用工作,涉及到申请、剥离区调查与工程量测算、实施方案编制、方案上报与审查、实施、验收、土壤交易和再利用等多个步骤,要结合实地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结合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利用等工作。

(一)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承担单位在开展剥离工作之前,需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建设用地批复文;

3.项目立项、规划定点材料;

4.勘测定界图(含电子版,途中应当明确各地类范围);

5.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与工程量测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耕作层土壤剥离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原有的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确定耕作层剥离的面积、厚度,测算需剥离土壤的土方量,并对土壤作出初步评价,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耕作层剥离。该项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土壤评价与土方量测算报告

(三)编制方案。根据土壤评价与土方量计算报告,耕作层土壤剥离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建设占用耕地的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和任务、剥离承担单位、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土壤剥离厚度、剥离方式、剥离的土方量、投资预算、存放地点、后期管护、用途意向、监督管理措施等,其中投资预算包括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等费用。

(四)审查备案。耕作层土壤剥离承担单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后,方案经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农业和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通过后批复。审查论证的要点包括:剥离区面积是否正确、剥离厚度是否合理、土方量计算是否正确、土壤存储区及运输路线是否合理、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审查论证通过后的申报项目,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经评审后,使用自有资金的,可以自行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剥离;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合同制度。

(六)验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承担单位在完成剥离工作之后,向负责项目报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合同;

5.结算审计报告;

6.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工作由用地单位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国土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保证金的收缴

除由政府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由负责报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有关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方案,按照项目占用耕地面积收取用地单位0.6-1.5万元/亩剥离保证金。

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承担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无息),具体的返还办法由我区自行制定。

耕作层土壤剥离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土地供应约定的内容,及时保质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进行剥离的,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不予退还保证金。

八、资金来源

按照“谁剥离、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吸收、筹措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资金。区政府建立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专项资金,安排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所得费用、以及剥离耕作层土壤出售收入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将剥离后的耕地土壤资源纳入交易平台进行有偿交易,实行“谁剥离、谁受益”。

九、交易和再利用

为促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交易平台,利用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布已剥离耕作层土壤的交易信息,包括土壤剥离的时间、存放的地点、土壤类型、土壤质量、土方量、交易价格、交易班房等信息。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单位可优先使用,并允许实行有偿交易。

已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耕地开垦

(二)土地整治

(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五)增减挂项目

(六)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七)临时用地复垦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实行有偿使用,需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实行有偿出让。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采取招拍挂等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不应低于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和存储的综合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鼓励政策

有偿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实行有偿交易使用。耕作层土壤剥离用地单位为企业的,交易所得收入归用地企业;用地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交易有偿所得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征缴,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十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区直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为耕地表土层剥离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工作的实施。区国土部门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护资源的重要工作来抓,与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业务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

(二)人员和资金保障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涉及耕作层的剥离、运输、存储、维护、使用等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有过硬的队伍,专业的技术,必要的资金保障,才能确保每个项目顺利实施。区政府要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将责任和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具体到人。同时做好年度预算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管理

我区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项目监理、项目验收、交易规则、资金管理等配套制度和政策,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

1.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纳入我区政府绩效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范围,进行重点考核。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再利用工作的建设用地单位,我区将暂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工作。

3.严格耕地开垦、土地整理、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标准,耕作层的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切实保障剥离的耕作层得到有效的利用。

4.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用地单位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进行通报,确保耕作层剥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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