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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安新县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7 15: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安新县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安新县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安新县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安新县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方案的通知》(冀水领办〔201629号)部署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加快推进白洋淀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完成省市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全县区域内水质逐步改善;县城区无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7.7%左右;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二、主要内容

本次会战主要围绕全面完成省、市政府安排部署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按照省政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理制,对非法挤占的和退耕还湿的区域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复,积极推进自然岸线的恢复管理。(国土局牵头,农业局、湿地办、环保局、各乡镇配合)

(二)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严控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建项目,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着力实施污染较重的涉水企业升级改造、搬迁或依法关闭。对涉水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对于不能入网直排外环境或直排入淀的工业企业作为重中之重,鼓励涉水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运营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芦庄乡辖区内印染企业涉水工序,继续实施停产治理,201612月底前完成安新县青山绿水污水处理厂前期手续。对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故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数据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严惩。(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水利局、住建局、各乡镇配合)

完成白洋淀淀内的网箱、网栏、围网养殖清理任务,杜绝死角死面。(水产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三)集中改善入淀河流水质

对上游进入白洋淀的河流入淀口持续推进治理攻坚专项行动,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完成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并抓好实施,完成府河、孝义河、白沟引河、瀑河等四条河流安新境内河道两侧的垃圾清理、畜禽养殖清理和直排管清除等综合整治工作,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加大监察监测频次,对水质不达标的河流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超常措施保证水质不再恶化,确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各乡镇牵头,环保局、水利局、水产局、执法局配合)

(四)加快治理县域内黑臭水体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安新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测评体系操作手册》,组织对现有的环城水系和县域内河道再度进行巡查,本着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的原则,对污染较重的河道先进行初步还清治理,确保县域内不出现黑臭水体。对工程量较大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先行完成可研、组织论证,力争纳入河北省十三五水污染防治项目库予以实施。(水利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各乡镇配合)

(五)全力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根据2014年编制并完成论证的《安新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实施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设立警示标识牌等任务。强化从水源至龙头的供水全过程监管,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以便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继续推进《安新县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做好乡镇供水水源保障能力,保证农村饮水安全。(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各乡镇配合)

(七)大力提升畜禽养殖综合整治

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分户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确保完成全县列入环境统计的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项目。(水产局牵头,环保局、各乡镇配合)(六)彻底歼灭“十小”污染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全县范围内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令禁止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布。(环保局牵头,工信局配合)

(八)从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营

一是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加大对现有安新县污水处理厂和安新县三台污水处理厂检查力度。利用已安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远程自动抽样执法监测系统,对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出水不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的排查力度,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住建局牵头,环保局、公安局配合)

二是全面推进水区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监管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水区村污水治理运营商的监督管理,采取常规监督巡视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环保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三是强化旅游景点及涉旅经营场所监管。凡是污水不能接入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交由第三方运营,否则不得开业经营。(环保局牵头,旅游局、各乡镇配合)

四是在2015年白洋淀连片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乡村保洁队伍的管理,规范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运营商真正做到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垃圾工程车必须选用封闭斗车装运,防止垃圾洒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每天冲洗垃圾中转站地面,做好消杀处理,保持垃圾中转站内环境清洁,垃圾存放齐整,地面无散落的垃圾。(行政执法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九)重拳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严厉惩处偷排漏排和向河道非法倾倒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行为,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矿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水利局、各乡镇配合)

三、时间安排

本次会战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5-910日)

召开动员部署会;按照本次会战安排部署,结合本方案要求,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二)自查摸底阶段(911-930日)

各单位根据会战总体方案开展自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督导攻坚阶段(101-1025日)

政府督查室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并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总结考评阶段(1026-1130日)

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从各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价组,结合自查与督查结果形成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督查、评估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有关领导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组织领导

安新县政府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丁阳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景权,县委常委、副县长、农工委书记付建宾,副县长张建葛担任,成员由政府办、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业局、卫计局、商务局、行政执法局、湿地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陈建斌同志兼任。

五、责任分工

政府办负责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督导检查;

环保局负责实施工业水污染防治、“十小”污染企业取缔和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入淀河流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农村和景区景点的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规范地下水考核点位监测,按要求提供评价数据和结果等工作;

住建局负责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营、污泥处理处置及非法堆放点取缔等工作任务;

水产局负责对网箱、网栏、围网养殖清理,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等工作任务;

国土局牵头负责自然岸线的恢复管理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排放、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行为;

监察局负责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不落实,致使辖区水质严重退化问题实施问责;

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厂、农村垃圾中转站的监管与运营;

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本次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是深入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是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任务目标的关键举措。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百日会战各项任务目标。

(二)明确责任,强化督导检查

各单位要参照县百日会战方案,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级、逐项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单位务于2016910日前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行动实施方案,93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

(三)突出重点,强化打击问责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肃查处偷排偷放、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暗管偷排、随意倾倒、故意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到“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认定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及时通报会战有关进展,曝光环境违法案件,跟踪报道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处置情况,公布整改落实结果。行动期间县环保局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电话5321236邮箱:swrbrhz@163.com),接受公众投诉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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