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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怀来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27 17: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怀来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林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系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怀来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怀来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怀来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林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林业行政的管理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林业部门依据涉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二章 建立“一库、两单”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在怀来县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要在怀来县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在怀来县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牵头科室或单位每年要对抽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制定抽查计划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牵头科室或单位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每一事项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本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3%,具体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间由牵头科室或单位自行安排。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

第九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即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不超过两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以及不同抽查事项涉及的各类现场登记表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录入”模块录入,检查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

第十九条 实施抽查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检查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纪律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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