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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

时间:2022-03-23 00:13:13 来源:网友投稿

2021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渡运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渡运安全月”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推动落实渡运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活动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活动主题

强化渡运安全风险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四、活动内容

(一)切实增强渡运安全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县(区)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渡运安全管理格局。

1.相关职能部门、有船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片,开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专题教育,不断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交通、海事部门要深入推进水上交通安全宣传进渡口码头、进村寨、进学校、进家庭,组织渡口运营人、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过渡群众深入开展典型事故、隐患剖析警示教育活动,强化安全警示教育,确保安全警钟长鸣。

(二)推动进一步落实渡运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解决一些渡口渡运安全管理机构、制度、经费和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1.渡口所在地县(区)级政府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文明确渡口渡运安全管理部门,是否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经费。

2.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否落实好专门人员,是否落实农村公益渡口船员工资,是否按规定配备渡工;当地政府应切实保障农村渡工待遇,稳定渡工队伍。

3.将涉及渡口渡运安全重点难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中统筹部署推进,并列入地方党政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狠抓措施落实。

(三)推动渡口渡运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1.开展深入全面的辨识排查。交通部门要全面排查渡口引道、码头靠泊条件、上落客(车)设施、应急处置等问题,海事部门全面排查通航环境、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等问题,渔业管理部门要排查渔船非法载客、占用航道捕捞作业等问题。

2.制定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扛起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或存在问题分析研究,制定管控措施或清单,报当地安委办备案。

3.加强督导督办。各地应急部门将渡运安全风险隐患按规定分级挂牌督办,推动纳入同级地方政府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内容。

(四)推动解决影响渡口渡运安全的突出问题

1.切实解决渡口管理不规范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渡口审批和监管,对无渡运需求渡口要及时撤销,对渡口撤销后仍渡运的要取缔;乡镇政府要解决好公益渡船船员配备问题,提高工资待遇;督促汽车渡口运营人压实主体责任,采用措施禁止超载、超高、超限车辆违规上船渡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2.从严查处渡运秩序违法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从严查处无证驾机开船、非法载客、超过核定定额载运乘客车辆、船上临水作业人员未穿戴救生衣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3.严格防范渔船非法从事载客渡运行为。清理渔船挤占渡口码头、在渡运线路设置临时或固定碍航渔具,从严打击渔船非法从事载客休闲娱乐、渡运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五、活动要求

(一)丰富活动方式,注重活动实效和长效

活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开展,要精心组织安排、丰富活动方式,达到以月促年、以短期促长期的效果。提倡利用网络微信、抖音、视频等线上活动形式,实行远程宣传和远程监控。确需举办现场活动,应严格执行当前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控制规模,注意做到“三不”(不搞现场仪式、不集中开会、不搞集中检查督查),力防形式主义和扰民。

(二)加强沟通联系,同步推进疫情和渡运风险防控

各地要主动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沟通,交通部门要协助解决渡口管理人员、渡运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护物品的问题,指导渡口运营人做好乘客的登记、体温监测和应急处置,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出行的“两不误”。

(三)加强督导调研,推动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

请各县(区)以安委办名义、以及市安委会各有关部门于4月6日前将渡运月活动总结和相关资料报送渡运安全月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梧州海事局),以便汇总上报。联系人:张家鹏,联系电话:0774-2833403,电子邮箱:wu.tongha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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