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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乡村振兴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2022-04-07 1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乡村振兴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乡村振兴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规范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

作程序,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扶贫开发规划》,结合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是新阶段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变贫困乡村落后面貌的基本依托,是实现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主要抓手。它是以贫困村为基本单元,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资源整合、群众参与的原则,通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社会事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建设、改变村容村貌的文明新风建设、规范有序的民主政治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贫困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应坚持先难后易,区别对待;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坚持资金整合、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扶持对象,是通过扶贫开发

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识别确定的低收入贫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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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富裕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民政救济户不属于扶持对象。

第五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要围绕“户有致富项目,村有特色产业,乡有主导产业,县有支柱产业”的目标,坚持“项目到村、效益到户”的原则,着力扶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加快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生态畜牧业、综合精深加工业和特色旅游、手工艺品、民族文化、运输、商贸、餐饮等特色优势产业,下功夫培育和打造各种模式的区域化、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高效化的产业扶贫基地。通过项目扶持,达到贫困户能够长期稳定增加收入和脱贫致富的目标。

第六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和建设村级综合活动场所的要求,以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为平台,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行业部门和社会帮扶资金,集中力量,综合治理,全面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

第七条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落实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实施权、监督权、受益权,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程序分为确定项目实施的贫困村、申报审批项目、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五个阶段。

第九条坚持“省负总责,地区统揽、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扶贫开发管理体制,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制。各州(市、地)、县党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州(市、地)扶贫开发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县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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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为项目法人,其职责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并派专人到项目实施的贫困村驻点开展工作,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目标按期实现。

第二章确定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十条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项目村,必须是《青海省扶贫开发规划》中确定的贫困村。项目户必须是实施村中的贫困户。已经实施了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省扶贫开发局每年初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农口资金安排方案》中安排用于整村推进的资金量、整村推进完成村数和年减少贫困人口数,依据整村推进扶持标准,测算当年全省拟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数量。

(二)省扶贫开发局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规划》分年度计划,确定各地区当年计划实施的贫困村数;依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成果,测算扶贫对象,同时根据上年度省级检查、验收、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后,将当年计划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数、扶持贫困户数和人数、资金规模等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州(地、市)扶贫开发局。

(三)各州(市、地)扶贫开发局将本地区的资金及实施村数扶持贫困户数和人数、资金规模等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县扶贫开发局。各县依据县级扶贫开发规划,坚持先难后易的原则,按贫困程度排序,提出拟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名单,报县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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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规划外的非贫困村不得安排实施整村推进项目。

第十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扶持的贫困户,以两项制度衔接识别确定的贫困户数和人数为基数,通过村民大会认真讨论,确认本村的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完善建档立卡工作,做到乡、村有表,户有卡。

第十三条当年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要在县、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各地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扩大扶持范围。

第三章整村推进的目标

第十四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总体目标是: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达到贫困村产业有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新改善,村容村貌有新变化、社会事业有新进步的目标,促进贫困村环境、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一)贫困农牧民人均收入提高

、项目。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稳定增收项目。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收入。扶持的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增长以上,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元以上。

(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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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全村人畜饮水困难得到解决,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通电。通过外供电或家用太阳能小电源等方式,解决贫困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道路。农业区乡与贫困村道路畅通,村与村之间道路相连,具备条件的贫困村通沥青路,村内道路实现硬化;牧业区乡与牧委会、各牧委会之间通四级沙石路或简易道路。

(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

、基础教育。改善办学条件,调整优化中小学结构布局,落实九年义务教育,积极推进学前、高中阶段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以上;扫除青壮年文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

、医疗卫生。贫困村应建立卫生室,其标准应符合全省村级卫生室建设的要求,配备合格村医,达到乡村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农牧民就医难问题得到解决。

、文化事业。村村通广播电视,农村、牧区的覆盖率分别达到和以上;村有文化活动室,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项目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县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见,建立县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库。

第十七条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开发局牵头,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乡村干部进村入户,全面分析致贫因素,了解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现状,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布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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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本村实际,研究提出产业发展项目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认真编写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并附项目扶持贫困户名单。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盖章上报州(市、地)扶贫开发局。

第十八条各州(市、地)扶贫开发局邀请相关专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省扶贫开发局的指导下,组织对本地区上报的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各县扶贫开发局要根据审查论证意见,补充、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州(市、地)扶贫开发局对修改完善的项目下达项目批复,并进行项目汇总后,将项目批复、项目汇总表格及项目实施方案行文上报省扶贫开发局备案。

各州(市、地)扶贫开发局要严格把关,没有通过县政府审查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组织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没有认真修改的不得下达项目批复;没有下达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项目批复下达后,由省扶贫开发局进行汇总,对当年实施的整村推进项目在《青海日报》等省级纸制媒体上进行公示。县扶贫开发局按批复内容,督促乡、村两级进行公告,并树立整村推进项目公告牌。

第二十条各县扶贫开发局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确需变更项目的,应按项目管理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省扶贫开发局审核同意后,由州(市、地)扶贫开发局下达变更批复,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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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州(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揽本地区的整村推进工作。协调落实行业扶贫的项目及资金,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进行项目复验,保证如期完成整村推进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本县整村推进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整合资金资源;落实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抓好项目的跟踪检查、自验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实施好项目;对贫困村项目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汇总和上报贫困村整村推进的基本数据。落实项目监管职责,监督检查项目运行情况及财务报表,确保项目户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是本村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具体责任人。村委会配合县扶贫开发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单据的汇总;对实施项目进行公示;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督促检查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加强项目的资产和后续管理,巩固扶贫成果。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确

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避免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盲目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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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资金的安全运行,扶贫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扶贫资金数量和投向必须进行公示。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县扶贫开发局邀请县级审计部门对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一年。数个贫困村连片集中建设的养殖基地和二、三产业项目,当年无法建成的可跨年度实施。整村推进项目要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建设期按期建成,并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严格按行业标准执行。大宗物资和设备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和政府集中采购制。活畜异地调运必须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同农牧部门严把质量关,做好畜疫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中的基建项目,实行工程招标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监理制。必须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

第三十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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