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规范化管
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3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
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电子文件、缩微片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城建档案是城
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及信息资源,是依法进行社会管
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b5E2RGbC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整
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从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管理好本单位和个人形成
的建设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
移交有关城建档案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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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
的监督和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DXDiTa9E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
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
实,使之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以
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受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
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RTCrpUDG(一)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和保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
理中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5PCzVD7H(二)参加纳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
加市、县(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
程
项目竣工验收;
(三)对接收管理的城建档案资料,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
学系统的管理,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各种载体保存等
手段,加强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城建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
丰富馆藏;
(五)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县(区)、乡镇城建
档案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料员和施工
员进行城建档案方面知识的培训。
jLBHrnAI第九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城市建设档案
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并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建方面专业知识。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十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
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区)城
建档案
管理机构
移交。
xHAQX74J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包括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
务技术档案、城乡基础资料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
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城乡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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