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奖励涉毒违法犯罪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规范全市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大连市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奖励涉毒违法犯罪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规范全市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是指违反禁毒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管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具体包括: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五)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厂(点)。
(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七)其他涉毒违法犯罪。
第三条 涉毒违法犯罪举报有功人员指通过其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对发现及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侦破毒品案件、预防制止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帮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人民群众发现或者知悉涉毒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直接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
(二)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大连市公安局涉毒线索举报电话(0411-88056744)举报;
(三)通过微信公众号“大连禁毒平台”或者天健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平台”(http://zhuanti.runsky.com/2015/02/jindu/)举报;
(四)通过信件或者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向大连市公安局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1号,收件人:大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邮政编码:116031)。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大连市公安局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100元。一次性查获多名吸毒人员的,此项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元。提供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5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三)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折算标准附后)分别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200-500元;
2、10-50克,每案奖励500-800元;
3、50-100克,每案奖励800-2000元;
4、100-500克,每案奖励2000-5000元;
5、500-1000克,每案奖励5000-10000元;
6、1000-10000克,每案奖励10000-20000元;
7、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20000-50000元。
(四)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3000元,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30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罂粟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100-500元;铲除罂粟数量在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上3万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2000元;铲除罂粟3000株以上或大麻3万株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50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加工厂(点)的,根据厂(点)的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奖励3000-30000元。
(七)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的,根据查获吸毒人员的数量进行奖励。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10名的,奖励1000-20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的,奖励2000-3000元;查获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涉毒问题的,给予3000-30000元奖励。
(八)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评定,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大连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情况,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涉毒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涉毒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有功人员,由大连市公安局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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