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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遂昌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3-05-23 11:15:04 来源:网友投稿

遂昌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遂昌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落实。一、总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遂昌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应急方案】遂昌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遂昌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件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遂昌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防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遂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4)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千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我县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需要由县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3.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适用于《遂昌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五)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规范性文件。

2.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安监、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有关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3.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与新建项目,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

(六)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设施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关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本专业领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乡镇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

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加强环境安全科技投入和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6.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旅委、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县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根据环境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各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县环保局综合管理科、生态科和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办理。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制定、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县政府主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主要河流、重要水库水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县安监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置。

4.当地乡镇政府: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安置和回迁;组织群众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

5.县公安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6.县消防大队:负责切断事故危险源,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开展现场灭火、设备容器喷水冷却、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和事故后对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7.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做好污染区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

8.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林业方面损失;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森林、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9.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事故区域家禽、鱼类、农作物的避险及损害评估;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农作物污染受损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10.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和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渔业方面损失;负责提供水文参数,为判断污染事故的变化提供依据。

1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12.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保障县城供水安全;负责调集施救工程机械设备,提供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13.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送抢险救援物资和支援人员,必要时组织运送需转移的群众和物资。

14.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5.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

16.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与回迁等工作。

17.县旅委: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在旅游景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队,禁止旅游团队进入。

18.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件所在地风向、风速、温度等气象参数及变化预测,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四)专业应急组及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下列专业应急组:

1.现场指挥组:负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行动的建议;指挥、协调清场和撤离现场等工作。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当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

2.事故控制组:负责控制和排除险情、营救受伤人员、洗消污染等工作,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给现场指挥组,并提出下步宜采取措施的建议。该组由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单位、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3.监察监测组: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人员受害情况,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根据现场应急指挥组指令,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护和撤离等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监督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该组由县环保局负责,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当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

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向受污染区域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相应区域内饮用水、食物、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员中毒现象。该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自来水厂、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参与。

5.警戒防护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指导;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组织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单位、当地乡镇政府、县民政局等单位参与。

6.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及时到位,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等单位参与。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该组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等单位参与。

8.专家咨询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该组由县环保局负责,根据事件性质,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

1.定期开展污染源调查。县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普查,掌握全县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2.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县环保等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县环保部门应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二)预测

县环保等部门应认真执行县政府政务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预警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县环保、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或当地乡镇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县环保等职能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5.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相关职能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快速调集环境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主动开展应急处置,有效控制事态扩展,并及时向县环保、安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同时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县环保、安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控制危险源、救护、警戒、疏散群众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部门还应同步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3.县政府根据县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职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实施先期处置。

(二)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需市有关部门援助的,报请启动市级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给予支援。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关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三)响应程序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故单位、当地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现场领导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部分领导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3.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分析,研究对应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县际边界或可能影响到毗邻县(市)时,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向毗邻和可能影响到的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信息报送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县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报告。

2.县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刻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级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3.上报突发环境事件要快速、如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初步判定属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一周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五)指挥协调

1.指挥协调机制。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县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派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分领导、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反馈事件和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各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接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组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应急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3)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对应急处置行动的评价,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行动相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3)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六)应急监测

1.监测组织。

建立由县环境监测站和县卫生、质监等部门监测机构组成的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各部门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县环保局等部门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市环境监测站或省环境监测站支援应急监测。

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七)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遂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县环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增援。

(八)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九)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环保局管理,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十)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决定应急结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二)应急行动评估

1.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和专家实施。

2.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3.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三)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环保、公安、卫生、安监等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二)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三)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四)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五)装备物资保障

县建设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

(六)技术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会同科技局组织环境安全领域先进技术的引进和研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七)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环境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环保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

县环保局负责协调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环境安全的政策法规、环境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培训

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三)演练

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四)奖惩

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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