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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意见】庆元县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3 11: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庆元县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度第7次县政府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意见】庆元县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妇联意见】庆元县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仅供参考)



庆元县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

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度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快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儿童福利事业由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力争到2017年全县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满足儿童多样性、个性化的福利需求。

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保障对象

凡户籍在本县的下列儿童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福利保障待遇: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2)社会散居的孤儿。

2.自身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困难家庭中自身存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1)重残儿童(一、二级,下同);(2)重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3)流浪儿童。

3.困境家庭儿童。困难家庭中,父母双方无力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2年以上,提交由村、社区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盖章的证明,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指患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8种重特大疾病1年以上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3)单亲家庭中,直接抚养人死亡、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6)父母常年在外经商或务工的留守儿童。

4.低保家庭儿童。指除困境家庭儿童外其他生活在低保家庭的儿童。

四、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对孤儿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

2.做好自身困境儿童中的(1)、(2)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重度残疾、患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其本人低保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已列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和享受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儿童不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如果困境儿童同时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和自身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的,只能就高享受一种补助标准。

3.对困境家庭儿童中的(1-5)类对象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其本人低保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4.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未成年人、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是在校学生的可继续享受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的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

(二)进一步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孤儿、自身困境儿童中的(1)、(2)类、困境家庭儿童中的(1-5)类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县财政承担。对孤儿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按相关政策医疗保险报销后参照医疗救助比例70%执行,自负较多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及其它专项救助政策。充分发挥儿童福利院、残联、培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三)乡以上学校(含乡校)建立“困境及留守儿童之家”。一是建立困境和留守儿童档案;二是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室,对困境和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辅导;三是有三名以上“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中小学,都应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在校的日常生活和精神抚慰;四是教育和民政部门每年应召开一次困境儿童工作研讨会;五是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和学生家长与孤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结对帮扶。

(四)加强对生理缺陷儿童的特殊救助。对出生时生理缺陷的儿童,县卫计局要优先予以就医并建档;县人力社保局要按特殊病种给予医疗保障;县残联要进行登记并优先给予评残;县民政局要按低保对象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县慈善总会要优先予以困难救助;县妇联每年要组织部分困境儿童开展一次活动;县财政局要给予经费保障。

(五)强化安置保障制度。一是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二是积极鼓励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鼓励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四是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五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六)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困境儿童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

(七)进一步拓宽就业保障制度。孤儿、困境儿童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困境儿童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建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三级服务网络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儿童福利工作和督导评估情况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一)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儿童福利的指导、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各村(社区)建立儿童福利备督导员制度,并设立1 名专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及留守儿童福利指导工作,确保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民政局要发挥协调职能,建立全县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县教育局要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县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县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县住建局要优先解决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住房。县卫计局要积极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县残联要负责残疾儿童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综合福利院的水、电、气等实行居民同价政策,免收数字电视、固定电话装移机、有线宽带工料费等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积极开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系统完整的康复教育训练;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到2020年前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等专技人员达到50%以上。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孤儿、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15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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