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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合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暂行(全文)

时间:2023-05-23 12: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合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合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暂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合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暂行(全文)



合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

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以优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为切入点,以提升服务品质为核心,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更新出租汽车,鼓励和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二)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市区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经营权期限为8年,届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经营权,通过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含2008年以来新增的公司化运营车辆),其他巡游车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巢湖市、庐江县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期限或已实行有偿使用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

(三)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协议。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新受让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逐步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出租汽车企业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四)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市区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巡游车运价。建立和完善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五)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依据的经营者退出机制。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95128电召服务电话和“新安通”等召车软件,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六)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在市区注册登记,其车辆标准应当略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市区居住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平台从事经营,不得交由承包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之外的人员经营。

(八)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九)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制度建设,制订《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修订《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一)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二)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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