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云阳委发〔2008〕2号)精神,强化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云阳县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云阳委发〔2008〕2号)精神,强化企业科技进步,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和推动我县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优化升级,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是指企业从事其相关技术领域研究或从事企业技术开发、工艺研究、产品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云阳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结合市场分析,围绕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组织企业内外各种科技力量不断开发研究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形成多层次、相互衔接的技术储备,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更新换代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对国内外新技术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六条 参与制定、执行企业的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及计划,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收集、分析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市场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培养增强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加强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应用技术资源的能力,使企业用最少的投资、最短的时间、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新产品,形成在产品和技术上的优势。
第九条 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十条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保密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在云阳县注册。
第十二条 企业具有良好技术优势,其主导产品和生产技术状况处于县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企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的组织、措施和办法,有研发经费,能为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企业科技人员结构合理,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技术研究开发(含兼职)人员达5名以上,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达到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职工人数的60%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大中专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第十六条 企业具有后发优势,不断有新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七条 有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组织框架,企业与一所以上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县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每年11月31日前,由企业自愿向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云阳县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证书等);
(五)企业申报前在国家部委(公司)、地方各部门立项开发的项目和产品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七)科技人员名单和学历、职称证明;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锚点
第二十条 县科委在初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评审及现场考察合格的,报县政府审定合格后授“重庆市云阳县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标牌。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科委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评价指标,按照评价指标每两年对县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进行一次考察评价。
第二十二条 通过数据采集、初审、核查、计算、分析,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的工作业绩,得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县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的;
2.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的;
3.县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县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的申报材料和评价材料的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县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已认定为县级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的,撤销其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的新技术、新产品,执行国家、市、县激励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每建立一个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由县级财政安排3—5万元补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纳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优先安排科技三项费;优先安排技改立项和贴息补助;优先推荐上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开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凡未被认定为县级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的企业,一律不予转报市级以上技术创新(研发)中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县政府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并推荐上报争取国家、市级技术创新(研发)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