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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办法】丹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3 17:55:06 来源:网友投稿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办法】丹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物业办法】丹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丹东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市区取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及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它应缴税、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五条 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丹东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制定并发布。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丹东市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表》(附后),对物业服务进行等级评定。分数在91-100分的为一级;分数在81-90分的为二级;分数在71-80分的为三级;分数在61-70分的为四级;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为五级。

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一级为1.00/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级为0.80/月·平方米;三级为0.60/月·平方米;四级为0.40/月·平方米;五级为0.20/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超出《丹东市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表》考核内容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向上浮动,具体上浮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别墅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确定。

2、电梯运行费包括电梯年安全检测、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电梯运行电费等四项内容。电梯运行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按乘坐次数计收,每乘坐一次每人0.10;或按住户家庭常住人口收取,每人每月12元。

实行刷卡运行的电梯,电梯卡按家庭常住人口数免费发放。额外申请补发以及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换发的收费标准按智能卡实际进货价格执行。适用全体业主的其他智能卡按本条规定执行。

3、小区内设置的全封闭管理并有专人看管的非机动车车棚,看管费标准为:自行车5/;人力三轮车8/;电动自行车10/;摩托车及助力车25/月。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车位管理费,每车位60/月。

5、 在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期间,利用载人电梯运送家具、装修材料及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电梯使用费。电梯使用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户200(采用外吊装方式的也按此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并签订服务合同。

在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期间,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堆放在指定地点的建筑装修垃圾,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的150;房屋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150平方米)200;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允许在2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不经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可按月、季、年收取,收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

第八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相关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违约责任;

()争议处理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在售楼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业主有权拒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收费。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应符合政府定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并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管理

第十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文件停止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第五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须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的标准门牌编码证明及复印件;

5、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及复印件;

6、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复印件;

7、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核算资料;

8、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以合同方式约定的住宅装饰装修保证金、抵押金的收取与退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进行办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收取。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申请合同仲裁。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执行,丹价发[2013]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事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收费标准方面的事宜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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