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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哈尔滨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4 14:10:05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和省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给合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哈尔滨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哈尔滨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和省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423号)规定,我市辖区全域均为禁烧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充分释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全面实现“优环境、促健康,保安全、促增收”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短(微)信、标语标牌等方式,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充分阐明野外焚烧秸秆产生的危害、违法焚烧秸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清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益处和效益,发动群众自我约束、互相监督、依法举报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努力营造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浓厚氛围。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区县(市)要坚持疏堵并重,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要抢抓秋整地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省、市政府对深松整地并秸秆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的政策机遇(省政府补贴40/亩,市政府补贴10/亩),以秸秆肥料化为重点,加强秸秆还田工作(任务详见附件);要依托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秸秆收储点,并积极与山东泉林等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在此基础上,要多措并举、科学施策,全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35号)规定,市政府对秸秆综合利用、收储点建设以及市场供销等环节给予政策支持。

(三)构建网格管理体系。要建立市级领导包区县(市),区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村(屯)干部包农户、包地块的逐级包保责任制,形成以乡(镇)、村(屯)、农户、地块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真正做到“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要在秋收之前,将各级包保责任人及其对应村屯农户、包保地块等具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据可查。秸秆焚烧高发期间,各级包保人员要对重点区域、部位、场所进行重点巡查、监控,实行驻守和值班,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一旦出现火点,要对所在地块的农户进行依法处理,并对包户的乡(镇)、村(屯)干部和包村的乡(镇)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四)打击违法焚烧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发现野外焚烧秸秆苗头要快速处置,对已发生的焚烧行为要协调环保、公安等部门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扑救,对劝导无效、阻碍执法者,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以及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发布以及每日禁烧工作情况通报,并配合农业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执法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者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气象部门负责雾霾、大风等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相关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靠乡(镇)村(屯)和相关包保责任人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设立全市秸秆禁烧举报电话(12369),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二)严格督导检查。要建立市对区县(市)、区县(市)对乡(镇)、乡(镇)对村(屯)“三级”监督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101日至1130日为全市秸秆禁烧重点督查阶段,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分片督导检查。市环保局要根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督查巡查情况和举报核查情况,对上一工作日秸秆禁烧情况进行通报。以每次通报结果为依据,最终对辖区内未出现火点或出现火点较少、扑救及时、处理得当,未造成后果的区县(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对出现火点的区县(市),按照火点出现的频率、造成的后果、处置的情况以及有无失职渎职等行为,采取约谈、通报、追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区县(市),在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范围的玉米种植地块,没有焚烧行为的,按照10/亩(市政府奖励5/亩,区、县市政府奖励5/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秸秆还田作业上,主要对玉米秸秆还田作业和还田机械购置给予补贴;在秸秆收储体系建设上,主要对搂草机、打捆机、抓草机等秸秆收集机具购置给予补贴;在打造秸秆加工利用产业上,主要对秸秆饲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和规模以上秸秆造肥、板材、造纸、乙醇等项目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额度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3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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