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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资源县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4 19: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县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为了加强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交接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资源县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资源县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县不动产登记档案

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交接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尽职履职、层层落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一)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按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为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土地、房屋、耕地、林地、草原(草地)等所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

(二)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管理。

(三)完整与安全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范围、类别、内容、数量不得遗漏、损毁、散失,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

二、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房屋登记部门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2.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3.林权登记资料:县林业局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参照本方案移交。

5.其他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需保存的资料。

(二)移交内容

1.纸质资料

1)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应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及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相关材料。

2.电子数据资料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三、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方对纸质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建档立卷。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具体要求如下:

1)同一不动产的初始、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抵押、查封、预告等各类档案要放入一个档案盒内分别立卷;一个不动产单元建立一个登记簿,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完善登记簿内容(也可以通过补录电子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登记簿)。

2)登记案卷应包括:卷皮、卷内目录、申请书、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关税费交纳或减免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测绘资料、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资料,同时应在每页档案上标明页码。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附表2),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县不动产登记局。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要建立对应关系,以收件号或案卷号等为索引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该索引需在纸质档案和补录的电子数据中均有体现,且编号唯一。县房管局除做好以上电子数据移交工作外,另须移交一台装有原房产登记管理系统的电脑,并协助拉一条原房产登记管理系统专线至县不动产登记局,以确保房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登记资料移交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四)登记档案实行追根溯源制

所有移交的登记档案全部实行追根溯源制,如果将来发生信访、拆迁、司法诉讼等相关涉及登记事宜,涉及所移交的登记档案按时间节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原登记部门进行接访、代为出庭应诉等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原登记部门提供原始登记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县不动产登记局、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县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责任人,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县不动产登记局要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接收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采用逐渐移交的方式,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电子档案资料移交:移交单位及时摸清本单位移交资料范围、类别、数量,组织人员进行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和电子化扫描工作。原由县房管局掌管的房屋电子档案要与县不动产登记局共享,在无法拷贝的情况下,暂将县房管局原有的电子档案副机移交给县不动产局。电子档案移交时间要求在20161225日前完成。

2.纸质档案资料移交: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房管局要组织人员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要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点,要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原有档案不规范的,要投入人力、财力以最短的时间进行整理,办求规范。查验移交档案时,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房管局提出补缺材料,由县房管局负责补充。接交档案时,接收人员应逐件查验档案资料,并在移交清册上逐页签字。纸质档案移交时间要求在20161228日前全部完成。

3.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房管局双方在1225日前实现电子信息互通共享。互相开设专用账号,配置查询权限,互签保密协议。新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交易资料要做到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房管局共享。

(三)移交责任

1.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移交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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