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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富裕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05-25 08: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富裕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地名普查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富裕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富裕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富裕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富裕县境内所有陆地国土。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富裕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乔枝礼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长海  县民政局局长

        张海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

        多 猛  县人武部军事科参谋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里旭  县教育局副局长

        马喜武  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兴华  县交通局副局长

        白 平  县民宗局副局长

        刘景士  县林业局副局长

        乔念孝  县档案局副局长

        刘海波  县文广局副局长

        刘广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友刚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凤林  县住建局副局长

        吴凤鸣  县计生局副局长

        杨春钊  县工商局副局长

        尚永福  县国土局副局长

        郝凤明  县统计局副局长

        郭学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崔士仁  县发改局副局长

        董 仁  县水务局副局长

富裕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富裕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富裕县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富裕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组织部署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富裕县地名普查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富裕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71日开始,到20186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1231日。

第一阶段,20147月至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1月至20176月,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7月至2018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根据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按省地名普查办统一部署,做好县地名普查人员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县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负责全县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

(十)成果审定。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验后报省地名普查办。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逐级上报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