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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5 15: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和《大兴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

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和《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汲取我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等地的医改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改革任务

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其减少的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和医院内部挖潜消化来共担。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依据合理成本定价,促进收入结构优化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三、改革范围

行政辖区内,大兴安岭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参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

已实行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呼玛县人民医院、漠河县人民医院、塔河县人民医院、塔河县中医院、塔河县十八站医院可参照本方案,适度合理调整原医疗价格标准,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改革内容

(一)取消药品销售加成。

公立医院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价格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公布。

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公立医院全部药品费(药品进价)的15%进行测算,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和医院内部挖潜消化来共担,其中通过提高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的比例不高于80%。对中药饮片暂不取消加成政策。对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仍按中药饮片的加价率执行(黑价格字〔2006160号规定)。

改革后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要低于35%,且较改革前至少下降6个百分点以上,2017年要降至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5%以下,2017年降至20%以下。

(二)理顺医疗价格结构。

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提高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动态价格调整机制。

对临床发生频次高、患者比较敏感的综合类项目,根据现行标准合理调整具体价格。如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等区分医院级别调整价格,一、二、三级公立医院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对精神类、传染类等项目可适当倾斜。

(三)综合考量平衡。

各公立医院应依据实际收入情况,综合考虑我区的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经济及心理承受能力、医保支付能力、优化医疗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等因素,遵循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持全区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基础上,衔接好毗邻县、区之间的价格,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各公立医院具体的医药价格标准确定后,报同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备案,并抄报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于2016121日起施行。

五、调整医疗价格

(一)简化医疗服务价格构成。

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尽量简化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对手术类(编码33)第3条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可直接合并到手术费中,不再单独体现;对感染类手术的材料收费,经省物价局同意,可在合并后的手术费标准基础上加价8%

(二)合理上调部分医疗价格。

1.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项目编码1112开头,按《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规定的最高限价确定执行(详见附件2),各公立医院不得突破或擅自提高,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手术费:项目编码33开头,按现行标准上调20%

3.治疗费:临床各系统治疗,项目编码31开头,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编码34开头,按现行标准上调20%,其中3401开头的不作调整,维持原标准不变;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项目编码4148开头,按现行标准上调20%

5.特需病房床位费由各公立医院根据患者需求自主制定,应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履行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告知义务,填写《XXX医院特需病房知情同意书》(样本详见附件3)。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周期应不得少于1年,调整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抗肿瘤化疗药物集中配置、四肢淋巴管造影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等3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642号)的规定执行,不参与上述价格调整。

(三)适当下调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治疗,医疗检查、检验价格。

1.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开头的,按现行标准降低20%

2.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编码2103开头的,按现行标准降低20%

3.检验类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5开头的,按现行标准降低6%

上述医药价格标准调整中,金额百元以上的(含百元),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百元以下十元以上的(含十元),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十元以下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保持部分医疗价格不变。

1.超声检查:项目编码22开头;

2.核医学:项目编码23开头;

3.放射治疗:项目编码24开头;

4.血型与配血:项目编码26开头;

5.病理检查:项目编码27开头;

6.高压氧治疗:项目编码310607开头;

7.3101神经系统:项目编码310100001310100015310100021310100026

8.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中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等,项目编码311000001311000012

9.经血管介入治疗:项目编码32开头;

10.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项目保持原价格不变。

(五)突出重点优化医疗价格结构。

要优先考虑手术类、中医治疗类价格调整。重点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类服务项目,防止出现新的比价关系不合理。物理治疗(项目编码3401开头)不提高。

对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动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除不超过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外,其余还要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医院挖潜消化等途径多方共担,以保证试点医院正常运行。

(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保障范围,以保障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切实减轻。

(三)必须做到三个“同步”。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价格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价格、控制药品费用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规范诊疗用药行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提高医保支付水平、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同步,确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从大局出发,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本方案中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变更和记录工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调价过程中,要确保医院运行可持续,医保基金不穿底,群众负担不增加。

(二)强化监管,抓好落实。为保障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价格部门要建立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监测制度和医药价格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监测,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药品加价销售和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

(三)广泛宣传,跟踪问效。各部门、各公立医院要积极宣传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原则和具体方案,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做好跟踪调研、评估工作,巩固和发扬成绩,堵塞漏洞,弥补不足,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新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综合改革措施的完善。

各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在制定医疗价格改革方案或实施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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