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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合浦县民政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6 0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合浦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合浦县民政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合浦县民政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优秀范文】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合浦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纪检组负责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少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进行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好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股室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评降低一个等次。

第七条  纪检组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在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政行为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行政监督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股室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监督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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