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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6 12:00:04 来源:网友投稿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规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

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规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是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基本原则,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划定程序及方法

(一)划定程序

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依法组织畜禽禁养区划定,并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旅游风景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方法

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完成时限:2016610日前)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旅游风景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610日前)

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责任单位:各自然保护区,完成时限:2016610日前)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乡镇,完成时限:2016610日前)

5.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地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的划定边界范围。(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乡镇,完成时限:2016610日前)

(三)划定要求

1.禁养区四至,东西南北点位名称(村、屯、组、街、路等),并注明四至点位坐标。

2.禁养区分布草图

3.严格按照禁养区划定工作完成时限执行。

(四)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驴存栏量10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驴存栏量30头以上;羊存栏量50只以上;鸭鹅存栏量3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200只以上。

五、方案制定

(一)禁养区划定方案内容

包括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关闭和搬迁工作完成时限、禁养区边界范围、环境监管要求等内容,方案要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达到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要求,满足当地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禁养区划定方案附件

1.禁养区内需关闭和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关闭搬迁期限、责任分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完成时限:2016625日前)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工作的项目名单、治理目标、具体内容、完成期限、责任分工。(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完成时限:2016625日前)

3.禁养区分布图件(1:50000比例尺)。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是依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效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措施。为确保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县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主体及责任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实际,按照“宜养则养、该禁则禁”原则,统筹规划,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工作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及相关部门配合。关闭或搬迁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及相关部门配合。要确定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组织第三方评估、公示并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积极稳妥推进

县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农村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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