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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含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7 08: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编办转发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含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含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含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编办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109号)精神,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做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登记。按照省政府关于“各地要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将我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县国土资源局,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坚持重点突破。以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为重点,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三)坚持便民利民。优化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建立“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坚持平稳衔接。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2016715日前)。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编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委、林业局、房管局、地税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建立含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实施。

(二)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2016715日前)。由县编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人社局、住建局、农委、林业局、房管局等部门配合,整合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并划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2018年底前完成过渡后,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2016731日前)。由县编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人社局、住建局、农委、林业局、房管局等部门配合,对县级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借鉴周边不动产登记试点县经验,提出组建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三定”方案,报县编委会批准后实施。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后,由县人社等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完成人员划转工作。

(四)做好工作衔接(2016731日前)。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农委、林业局、审计局、房管局、档案局等部门配合,在摸清各部门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共同拟订工作衔接方案,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系统对接、工作衔接等工作。在工作衔接时,要加强文件资料、档案资料等保管,确保登记资料等不动产登记资源系统完整移交。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运行之前,暂按原业务流程办理登记事务,形成的档案等资料由成立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衔接待过渡期满后移交。

(五)再造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2016731日前)。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厘清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基础上,按照《条例》明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 、审核、发证、归档等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流程再造,制作办事指南,公开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及申请登记所需权属来源资料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更好服务群众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2016831日前)。县不动产登记机构适时开展岗前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的规范统一。

(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2016831日前)。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等配套措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证。

(八)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9月)。2016918日开始,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簿册、表格、证书正式开展登记业务,原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不得再办理任何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新开旧停”。

(九)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61031日前)。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委、林业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研究整合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20171231日前)。规范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国家、省、市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细化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直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未正式移交前,继续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保障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落实专项经费,用于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以及机构成立后的办公设备购置、办公场所设置及信息平台建设等,保障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注重宣传引导。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作用在于维护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实现便民利民。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政策解读、咨询解答等宣传方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理解支持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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