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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沙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23-05-26 19:55:04 来源:网友投稿

沙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沙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沙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沙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沙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沙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各股室(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与局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和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承办科室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报送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审查后报沙河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未经法规科审核或者未通过沙河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承办科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八条 送审时,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沙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1 份。

局法规科或沙河市政府法规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予以补充。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按本制度向局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科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1个工作日内报沙河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通过会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法规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局法规科《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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