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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省文化厅直属艺术表演单位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17 11:10:06 来源:网友投稿

省文化厅直属艺术表演单位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厅直艺术表演单位绩效管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繁荣艺术创作,培育演艺市场,促进院团良性发展,结合厅直艺术表演单位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省文化厅直属艺术表演单位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省文化厅直属艺术表演单位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省文化厅直属艺术表演单位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厅直艺术表演单位绩效管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繁荣艺术创作,培育演艺市场,促进院团良性发展,结合厅直艺术表演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厅负责直属艺术表演单位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  绩效考评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评可以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适当调整考评内容,确定考评重点。

第五条  绩效考评基础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剧(节)目生产、基础训练及排练;

(二)演出经营收入; 

(三)队伍建设;

(四)基础设备设施与经费管理;

(五)院团管理。

第六条  绩效考评加分项目主要内容:

(一) 创作剧(节)目;

(二) 整理复排剧(节)目;

(三) 获得国家级剧(节)目奖项;

(四) 获得省级剧(节)目奖项;

(五) 单位获得省级以上其他奖励和表彰;

(六) 年演出场次;

(七)年演出收入;

(八)人才培训;

(九)对外文化交流。

第七条  考评成绩由基础项目分数和加分项目分数相加组成,基础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项目根据实际加分分数计入总分。

考评内容的评分标准由省文化厅制订。(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八条 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厅艺术处牵头,会同人事、规财、纪检监察等相关处室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原则上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

第九条  考评采取自我测评、省文化厅检查验收方式进行。

自我测评由被考评单位依据相应的考评标准自行打分评定,并将测评成绩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厅艺术处。

省文化厅对被考评单位上报的自我测评情况进行验收,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确定被考评单位的考评成绩。

第十条  考评成绩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优秀(100分以上)、合格(90—99分)和不合格(89分以下)三个档次。

未按要求报送考评材料的,本年度考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评成绩公布前公示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当实名提出书面意见,文化厅将客观公正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评结束后,省文化厅将对考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考评结果可与项目经费挂钩,成绩优秀的,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确定),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扣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绩效工资,单位其他人员扣发10%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对在考评中有弄虚作假或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考评成绩,评定为不合格,并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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