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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7 09:40:06 来源:网友投稿

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适用于本办法。一般批次用地和一般单独选址项目落实占补平衡跨设区市、县(市、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必须通过省国土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方式为挂牌出让。国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既可通过双方协议交易的方式,也可通过省国土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协议交易的,须在省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备案。

第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坚持依法依规、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及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双方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方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受让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方、受让方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省重大重点及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为受让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方、受让方在交易活动中的事务性、技术性的工作,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单位、组织和个人办理。

第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协调和交易管理,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和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数据库,指导、监督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管。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行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台账,对交易增加或减少耕地指标及时进行登记,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省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全省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通过省级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受理和发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信息、备案信息,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服务。设区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跨县(市、区)、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条件及使用

第六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方,应当首先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凡未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设区市、县(市、区),不得申请出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受让方,凡库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能够满足1年以上其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三)跨市(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须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省直管试点县(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原则上按单个项目面积进行。项目面积低于50亩的,可进行多个项目捆绑出让,面积较大的则可进行分割出让。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受让方购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必须在2年之内全部用于其辖区内项目的占补平衡,不得再次出让或囤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否则将取消其再次竞买资格。

第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提质改造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交易价格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 挂牌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结合市场交易环境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出让方当地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或土地开发成本。协议交易价格由协议双方根据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结合市场交易环境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同年度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第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受让方应按《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或依据协议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款缴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方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支出。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代收。

第十二条 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当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起始价的3%确定。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挂牌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出让申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人申请出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申请,明确出让起始价,并提供拟出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编号、图幅号、图斑号、验收确认批复、备案号、耕地质量等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书面意见等。

第十五条 出让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出让申请和相关资料并经审查合格后,将拟出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划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分批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下达给省交易机构。

第十六条 发布公告。省交易机构收到省国土资源厅交易委托书后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天。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公告期内符合竞买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均可向省级交易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的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现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交易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省交易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由省交易机构通知申请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竞价。竞买人按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参与挂牌报价、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成交确认。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后,省交易机构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成交公示。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省交易机构应将交易结果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属实且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交易无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省交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划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方应当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相关资料和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一并移交给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受让方,并协助配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受让方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划转手续。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划转时,出让方和受让方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合同及汇款证明等有关材料。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向双方出具《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划转告知函》。

第五章 协议交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协议交易,是指由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受让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数量及价格,签署协议,并在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完成备案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备案申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双方向省交易机构提出备案申请,交易双方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备案申请书、双方已签订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协议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备案公告。省交易机构受理申请后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备案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向交易双方出具《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划转告知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交易机构对每一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每个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上一季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

(一)参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四)其他影响公正交易和市场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出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2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纳入设区市、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内容,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净转出的设区市、县(市、区),按净转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给予考核加分。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为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三十一条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交易机构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监督检举、投诉。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收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提质改造形成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信息备案后,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及生态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旱地改造水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是指设区市、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剩余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出让,帮助其他设区市、县(市、区)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等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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