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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时间:2023-05-27 12: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释放土地金融活力,创新支农信贷产品,破解农民融资难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释放土地金融活力,创新支农信贷产品,破解农民融资难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修府办字〔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人为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修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修水县支行、修水九银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修水支行、中国银行修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修水支行、江西银行修水支行、九江银行修水支行(以下简称“承贷银行”)。

第二章  业务品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由承贷银行向土地流转大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农户发放的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经营权为抵押物的农业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三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借款人以合法的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提供担保。

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在承诺抵押担保期限中,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者流转,同时其地上附着物,需征得承贷银行同意后方可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承贷银行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为有效防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特设立风险保证金机制。由县农业局在承贷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将县财政列支的专项支农资金存入该账户中,作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违约代偿担保基金。在所有贷款结清前,风险保证金不得转出。

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支持力度,贷款银行对借款人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总量放大到风险保证金账户余额的8倍。

第八条  为确实降低土地流转大户生产经营风险及转嫁承贷银行信贷风险,鼓励土地流转大户参加农业保险,以保障在特殊情况下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收入。

第四章  贷款对象与准入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在修水县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的法人(含农村专业合作社)。

第十条  借款人为企业法人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承贷银行对其信用等级要求;

(二)合法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其承包经营的存续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

(三)具备专业种养殖经营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具备有效的市场渠道,且从事种养殖及加工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

(四)种植面积必须达到50亩以上规模;

(五)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承贷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且日常经营往来资金通过承贷银行相关账户。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贷款期满时不超过60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在承贷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且日常经营往来资金通过承贷银行相关账户。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为一般农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贷款期满时不超过60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三)从事种植业2年(含2年)以上,养殖业3年(含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种养殖经验和成熟的种养殖技术,种养殖设施条件完善,产品销售前景较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承贷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且日常经营往来资金通过承贷银行相关账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五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及承贷银行认可的合理用途。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承贷银行应按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视农副产品生产周期和流转土地期限综合确定,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个生产经营周期,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或流转)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结合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为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给予借款人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上浮上限一般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六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的,可由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县农业局推荐申请,也可直接向承贷银行(含基层网点)申请,承贷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自然人。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的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及关联人身份证件原件;

3.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法人或农村专业合作社。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

2.经营证照正、副本原件;

3.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承贷银行接到贷款申请人申请后,采用面谈或电话联系,收集贷款申请人相关基本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与贷款申请人约定贷款调查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申请人从事种养殖生产经营经历、生产场所、生产技术等情况;

(二)贷款申请人种养殖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固定销售市场或订单;

(三)承包情况和各项费用情况、自有资金情况;

(四)种养殖设施条件及生产经营情况;

(五)贷款用途等;

(六)承贷银行受理申请后,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贷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议、审批:承贷银行对信贷基本要素、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提交承贷银行相关会议进行审议。对调查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议结论等因素对贷款事项予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抵押登记: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为县农业局。办理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县农业局办理抵押登记:

(一)土地承包经营证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贷款申请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土地流转合同(仅指法人);

(五)抵押人对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

(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

(七)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八)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用信管理: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在县农业局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书后,承贷银行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按月将发放贷款的情况送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县支行备案。

第七章  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贷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在1个生产经营周期内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八条  以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其地上附着物在征得承贷银行同意后方可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承贷银行的贷款本息。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县支行、九江银监局修水办事处、相关承贷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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