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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7 13: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吸取“7.12”宁晋烟花爆竹非法窝点爆炸案教训,确保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国庆节”期间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

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吸取7.12”宁晋烟花爆竹非法窝点爆炸案教训,确保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国庆节”期间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552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和省、市关于组织开展汛期督导检查工作的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到1031日,在全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突出暑期汛期安全事故预防重点,以排查隐患为切入点,以提升企事业单位自我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做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达到100%、各类在建工程施工项目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覆盖率达到100%,隐患按时整改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非法行为查处率100%,使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事业单位自我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范围内容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重点突出“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职业卫生、燃气安全、涉粉尘爆炸”等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未按规定频次、范围、内容进行隐患排查的,未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要求的,对隐患整改复查不到位的;

7、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无证上岗的;一线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

8、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类非法用工行为;

11、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器材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锅炉房、配电室、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置与库室和进行爆破、焊接、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性较大作业时,未落实专门安全防控措施、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现场盯防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内容

1、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违反高温、高温、雷电条件下停止作业规定的;未建立并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仓库存在超量、超范围存储的;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的;个人和单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有采矿证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未履行“三同时”手续而从事生产、建设的;重大设施不经审查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仍进行生产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限、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履行安全承诺规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农用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从事学生和幼儿运输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4、建筑施工。未经许可进行施工活动的;将工程(含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临时建筑搭建和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反高温、大风、雷电、强降雨条件下室外施工活动禁止规定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特别是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特别是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以及违章进行动火和焊接作业的。

6、危险化学品。未落实高温、高温、雷电、强降雨条件下对易燃易爆设备、场所、关键工序安全防护措施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非法设立站点或流动经营成品汽柴油的。

7、民用爆炸物品。未落实高温、高温、雷电、强降雨条件下对相关设备、场所、关键工序安全防护措施的;单位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未落实人防、技防、犬防措施的;个人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爆炸物品的。

8、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9、职业健康。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及时、如实申报的;非煤矿山选矿厂、石棉制品、建材、木制家具制造、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行业职业病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重金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使用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高危害有机溶剂的。

10、特种设备。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的;违规充装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特种设备超限使用(超温、超压、超能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存在安全隐患不予消除而继续使用的。

11、燃气安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燃气管道的;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从事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充气人员无证上岗的、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的;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的;在不具备通风、报警等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加气站不遵守操作规程、未设专人监护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组织形式

(一)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

由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对涉及到的所有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强化自身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全面排查

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的原则,各乡镇办、开发区、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和监察执法。同时,发动农村、社区重点做好家庭防火、安全用电、交通安全、农村建筑施工、燃气安全和公用电力设施等隐患排查工作,监督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为,号召广大群众“不组织、不参与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不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地和便利条件”。

(三)部门专项督查

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督导检查和监察执法。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冶金行业和职业卫生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

2、矿山行业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

3、道路交通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农业、文广新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

4、建筑施工领域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国土、城市执法局、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责任;

5、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违规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6、特种设备领域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乡镇)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7、消防安全领域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各社会单位的主管部门(乡镇、城区办)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8、城市燃气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执法局配合,燃气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各乡镇燃气督导检查由住建局牵头负责;

9、学校、医院、养老院相关安全分别由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牵头负责;

10、水利行业安全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

11、其它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保市府办〔2009308号)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内容,并根据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抓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各牵头部门在行动中如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请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工商、卫生、工信、文广新、气象、县社、农业、市场中心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现在开始至1031日结束,大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30日前)

1、各乡镇办、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根据集中行动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

2、各乡镇办、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监管责任分工,以“一会一卡”形式,迅速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社区,在建工程项目,搞好宣传发动。

3、各乡镇办、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督促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好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动员工作,并针对宁晋爆炸事项和暑期、汛期事故预防进行搞好警示教育。

第二阶段:集中实施(81日至1030日)

(一)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所有车间、工段、班组、岗位、人员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环节进行一个月的集中自查自改活动。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按照“五定”(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定措施、定应急对策)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办整改并严格复查验收;从9月份开始,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搞好常态化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按照“厂(矿)级月排查、车间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巡查、危险性作业专人现场跟踪督查”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险源点和危险性作业及生产经营现场安全防控措施,并于每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

(二)各乡镇、城区办、开发区:组织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组织开展专项或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好对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对高危行业、人员聚集场所、重大危险源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一般行业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至少检查两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村、社区至少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全部登记建档,明确督办责任,及时督促整改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三)区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机关内部和监管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强化本单位电力设施、锅炉、电梯等危险源点和危险性作业的现场监控,确保安全。

(四)各专项督查执法牵头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行动,对重大隐患、重大非法行为和严重抗拒执法行为要立即上报区安委办。

集中行动期间,各乡镇办、开发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强化对容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部位和环节的监控,做到“五个紧紧盯住”:紧紧盯住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对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矿山企业比较多、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和出租屋、废弃厂房进行“地毯式”排查;紧紧盯住非法开采活动的重点地区,对发现的非法开采行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坚决予以彻底取缔;紧紧盯住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在建项目,采取强制措施制止非法施工行为;紧紧盯住容易发生爆炸、危险化学品泄露、火灾、坍塌、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单位和部位,强化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重点设备设施、危旧房屋(校舍)、病险尾矿库和桥梁、危险化学品运输、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现场动态跟踪监控措施;紧紧盯住易受高温、降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影响发生恶性事故的单位和部位,根据暑期、汛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受高温、降雨、大风等影响较大的单位、部位、设备设施提前进行重点检查,强化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现场监控,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115日前)。

各乡镇办、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对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推动年度安全生产任务目标全面完成。113日前将总结报区安委办。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分包制度

落实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县级领导分包巡查制度。各分包领导每月要对所分包单位进行一次巡查。分包领导实施巡查时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制度,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跟踪督办和复查,分包领导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和断电措施

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所有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三)严格落实集中交办、挂牌督办和“黑名单”制度

对集中行动期间发现的重点非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矛盾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取缔、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混乱且拒不整改、抗拒安全执法检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此次集中行动涉及各行各业各领域,各乡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要加强综合统筹协调,其他副职要认真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

(二)严密组织,确保实

各乡镇办、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严格落实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分线、分片、分点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所有参与集中行动的工作人员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和村庄社区,转到、看到、查到、问到,及时发现非法行为和隐患问题,督促解决到位。坚决防止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对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此次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各乡镇办、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对此次集中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曝光违法案件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此次专项集中行动,发动乡镇、居委会、农村、社区进行全面的排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实行群防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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