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整改报告 >

【消防方案】东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1 08: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东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方案】东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消防方案】东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


东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

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

——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加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力度,整改了大批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各地仍遗留有很多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改,而新的火灾隐患随社会的发展仍在不断产生,与长期积淀、久拖未改的“老大难”火灾隐患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和公安部“9.1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08日至125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打一场“围剿”火灾隐患的攻坚战,使全市城乡的防火条件有一个明显改善,预防火灾的能力有一个明显提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工作按照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起动员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市里成立周致纳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级政府开展这次专项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实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责任制。各镇区要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本方案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镇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项工作。公安、安全、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是当地政府开展这次专项工作的联合行动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协同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专项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面自查自改。

三、内容及重点

排查内容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治的重点是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和财产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存在的以下14个方面的火灾隐患,必须逐一排查,做到无一遗漏。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任务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工厂企业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行政部门履行法定消防安全工作和行政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文化部门负责组织对容纳50人以上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酒吧、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浴足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星级涉外旅游宾馆、饭店附设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酒吧、保龄球馆、桑拿浴、浴足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医院、卫生院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六)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市场、商场、“三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七)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对星级涉外旅游宾馆、饭店、酒店(含宾馆、饭店、酒店附设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酒吧、保龄球馆、桑拿浴、浴足等场所)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八)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电视台、广播电台等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本系统内各种媒体宣传途径,宣传整治工作,同时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

(九)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拟定政府专项工作方案,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落实整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罚。

(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行政管理职能,配合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

(十一)各级政府负责对专项工作统一领导,组织综合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促单位整改。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从108日开始到125日结束,分为四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108日至1020日):各镇区要紧密结合73号令的宣贯和两个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宣传,形成全社会全面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全力防控重特大火灾的强劲态势和舆论氛围。各镇区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一步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自查整改(1021日至1110日):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见附件),摸清底数,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将填写好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无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分别汇总后报当地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行业复查(1111日至1125日):各地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并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安监主管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旅游管理部门对宾馆、饭店、旅店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工商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市场、超市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进行复查。

(四)政府督查(1126日至125日):各镇区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同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确定本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能整改或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机构的报请依法决定停产停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镇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好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专项工作。

(二)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落实整改,消防安全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的同时,要认真改善消防基础设施,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各种保障措施和长效机制。

(三)切实加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发动各单位做好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让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迟迟不落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予以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工作的落实。

(四)认真做好专项工作情况信息的反馈工作,各镇区应及时将专项工作阶段情况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各镇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于128日之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综合全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

推荐访问:东莞市 整改 火灾 【消防方案】东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 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