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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调查方案,菁选3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4-18 16:10:06 来源:网友投稿

消费者调查方案1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软饮料年产量以超过20%的年均增长率递增,达到1300多万吨。软饮料市场已成为*食品行业中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进入2006年软饮料依然保持产销两旺的态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调查方案,菁选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消费者调查方案,菁选3篇【通用文档】

消费者调查方案1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软饮料年产量以超过20%的年均增长率递增,达到1300多万吨。软饮料市场已成为*食品行业中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进入2006年软饮料依然保持产销两旺的态势,产成品销售收入和利润都比同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人民收入水*提高,使饮料生产量和消费量的持续增长成为可能;消费者对天然、低糖、健康型饮料的需求,促进了新品种的崛起。但增长点将会转移,碳酸饮料的传统主流地位虽然会受到挑战,而且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饮料、功能型饮料等将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大学生作为饮料消费的主要群体,他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行为一直受到关注。目前的饮料消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品牌不断涌现,饮料消费市场成为典型的买方市场,人们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大。大学生要做如何的选择呢?在消费日益冷静的今天,厂家又将如何面对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日前对大学生的饮料市场进行了调查研究。

  二、调研概述

  (一)调研目的

  1、了解大学生最喜欢喝的饮料类型

  (1)大学生对饮料的关注因素(口味、价格、包装等)

  (2)品牌对大学生选择饮料的影响程度

  (3)饮料在大学生中的流行趋势

  2、了解大学生在饮料上的消费情况

  (1)大学生在饮料上的消费观念

  (2)新上市的饮料在大学生中的消费市场

  3、了解大学生的饮料购买习惯

  (1)选择何地购买以及原因

  (2)购买量,购买方式

  (二)调研方法

  1、方案 调研(查询相关资料,了解我国的饮料划分标准以及我国饮料市场的发展趋势)

  2、网络搜寻,上网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商家、经营者对饮料消市场的看法)

  3、访谈法,对有经营者进行访谈

  4、问卷调查

  对访问人员的要求:

  (1)熟悉问卷内容

  (2)具有良好、整齐的外在仪表

  (3)具有清晰的口齿,流利的语言以及简明扼要的口头表达能力

  (4)认真负责,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三)调研对象的选择,样本分配以及调研方法

  1、调研对象:岳麓校区的各所高校的大学生

  2、调研方法:

  (1)定点访问

  (2)当面访谈法(访问店主)

  (3)调查原则:样本数量一共是60份。对调查所得到的资料,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得出被调查者对饮料消费的习惯以及其他的相关数据。

  三、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为期一周调查,共设计样本数60份,回收有效问卷60份。总结大学生对饮料消费的主要呈现以下的特点:(可供果汁饮料企业提供参考之用,为营销决策提供一定的市场依据)

  (一)碳酸饮料饮料依然是大多人的选择

  碳酸饮料、茶饮料和水饮料构成了饮料消费的主要部分。其中碳酸饮料的消费人群达到60%的比例。这类饮料的特点是以解渴为主,在功能上比较基础,在价位上也相对较低。这也说明消费者对饮料消费的主流,仍然仅仅要求它最基本的功能,并对价位较敏感。

  果汁饮料的消费人群占25%。这其中既包括纯果汁也包括一般的果汁饮料。从消费比例上看,与去年的数据相对*稳并稍有上升。从功能上,果汁饮料与水饮料及碳酸饮料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也注定了果汁饮料无法全面代替这些传统饮料。但从消费比例的发展来看,果汁饮料依然有一定的上升空间,但上升的幅度被认为并不乐观。另外茶饮料以及矿泉水等并不是大学生最受欢迎的饮料。

  调查发现,大学生的生活费用依然对饮料的选择起着一定的作用。费用越高的人,他们是果汁饮料、功能饮料的大量购买者,而收入越低的人,则对水饮料以及茶饮料具有更高热情。这也说明,大学生对饮料消费,生活费用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

  (二)在各品牌中,可口可乐的消费量匹马领先

  在消费量方面,可口可乐依然是龙头老大,以23%的消费面匹马领先。紧随其后的,是康师傅、百事可乐,皆为16%,统一为15%,三者不相上下鼎足而立。

  处在第三集团的,是国产品牌农夫山泉、汇源、娃哈哈和酷儿,在3%至6%之间。国产品牌在饮料市场已经立稳了脚跟,虽然目前与那些国际巨头依然相差较远,但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已经使国产饮料拥有了一个良好的局面。大学生在品牌上的选择远远超过了其他的消费群体。

  (三)口味与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最大的二个因素

  1、饮料的口味是影响因素中最大众的因素,影响着最多的消费者。有53%的人认为对饮料的口味会很在意,口味对自己适合与否,会影响对饮料的选择与购买。

  2、饮料的品牌对消费的影响是仅次于口味的又一大因素,35%的被调查者认为,饮料的品牌会影响他们的选择。调查中,17%的被调查者表示,知名度会影响他们的选择。大学生消费者,更注重品牌,也更关心饮料的知名度。因为他们走在潮流的前端,对于新产品的推出抱有新鲜度,对于新广告的播放格外关注。

  3、位列影响选择的因素第三集团的有营养成份、价格和保质期等因素,分别有23%、20%和19%的消费者给了选择。

  保质期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是有一定的局限。一般来说,对于即将过期的产品,消费者是不愿意选择的,但这通常并不能对某一产品的购买造成直接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在既定品牌中重新选择那些看起来更新鲜的产品。对此影响更大的,应该是购买场所。人们之所以更乐于选择超市,超市的货物流通快速而能保证产品新鲜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价格对产品的购买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在于对购买场所的选择,也冲击着对产品品牌的选择和对产品类别的选择。

  消费者对于营养成份的选择,不应该仅仅理解为饮料中应该包含哪些成份的要求,或者对某种特殊成份在饮料中是否存在的一种追求,同时也应该包含着另一层含义,即饮料中不应该含有某种成份的一种要求。

消费者调查方案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为了充分了解人们的消费需求情况,我们以旅游网络消费为例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我们以网络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400份,有效率为100%。

  二、数据统计

  1.职业情况:企业基层员工占9%,企业管理人员占6%,公务员占2%,学生占67%,教师占2%,自由职业者占5%,其他职业占9%。

  2.月收入情况:1000以下的占55%,1000-3000的占27%,3000-5000的占16%,5000以上的占2%。

  3.旅游的重要性:认为不重要的2%,认为可有可无的占38%,比较重要的占31%,重要的占18,非常重要的占11%。

  4.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的原因:出于好奇的占13%,价格便宜的占24%,个人喜好的占7%,方便快捷的占24%,朋友推荐的占2%,其它的占30%。

  5、旅游的费用情况:1000以下的占56%,1000-3000的占29%,3000-5000的占9%,5000以上的占6%。

  三、情况分析

  从上面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人们的旅游需求还是比较大的,其中认为旅游不重要的或好有可无的占40%,这部分人中大部分是出于经济收入问题,如果在经济方面允许的情况下,是极有可能参加旅游活动的。其中在消费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旅游消费都在1000元以下,高消费的旅游仅占9%。在网上购买游泳产品的还是占大多数,其中认为价格便宜的情况比较突出,说明现在人们的旅游消费心理还是正常的。

  就是根据市场调查、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市场对商品的需求状况以及于此有关的资料的文书。换句话说就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分析,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透过市场现状,揭示市场运行的规律、本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要内容包括产品销售对象的数量与构成,消费者家庭收入水*,实际购买力,潜在需求量及其购买意向,如消费者收入增加额度、需求层次变化情况,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程度的变化、消费心理等。

消费者调查方案3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对*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

  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06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

  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07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

  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06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07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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