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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方案】武清区违法建设联动查处方案

时间:2023-05-22 1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违法建设联动查处方案为做好全区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控、查处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我区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部门联动、依法查处”的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方案】武清区违法建设联动查处方案,供大家参考。

【城管方案】武清区违法建设联动查处方案



违法建设联动查处方案


为做好全区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控、查处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我区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部门联动、依法查处”的工作的原则,严格落实违法建设联动查处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高发势头,加大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拆除力度,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违法建设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建成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钟书明,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周德友,区委常委、公安武清分局局长李明,副区长刘广生,区政协副主席刘士栋任副组长,刘广生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法制办、信访办,区建委、综合执法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供电公司、水务局、公安武清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卫生局、新闻中心以及全区29个街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执法局政委李士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违法建设查处活动。

三、职责分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综合执法局

加强对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推动街(镇)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未经规划部门许可违法建设的控制和依法拆除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1、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1项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5项、《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第一条的规定,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

2、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3、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1项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7项及《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津政发[2007]101号)的规定,依法查处逾期未进行安全鉴定或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以及使用的违法建设行为。

4、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7项的规定,依法查处在住宅楼房外檐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5、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经区政府责成,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查封。

6、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7、做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所需人员的组织和机械设备的准备,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三)房管局

1、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查处下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

1)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2)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3)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2、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违反环境秩序的行为的巡查、制止工作。

3、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

1)对与违法建筑及与其相连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评估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对现有房屋及与其连体的建筑物安全的影响。

2)安排物业人员配合责任街(镇)、执法主体部门、公安武清分局做好相对人及其亲属劝离工作,维护拆违现场周边秩序。

(四)物业管理企业

1、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对侵害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不能制止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

2、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属地街(镇)报告,由属地街(镇)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配合各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和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加强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小区违法建设行为,并将情况通报属地街(镇)。

2)加强对小区门禁的管理,严防违法建设施工车辆、建筑材料进入小区,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强化对小区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控制。

3)在进行强制拆除时,配合责任街(镇)、执法主体部门、公安武清分局做好相对人及亲属劝离工作,维护拆违现场周边秩序。

(五)规划局

1、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第一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具体负责:

1)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2)查处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行为。

3)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行为。

4)查处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行为。

2、根据房屋设计图纸,确认需强制拆除的具体违法建设部位。

3、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六)国土局

1、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第二条规定,负责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继续违法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七)区政府法制办

对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梳理,为执法主体部门的调查取证、强制拆除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规范案件查处流程。

(八)公安消防部门

做好违法建筑拆违现场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供电公司

1、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

2、安排技术人员进入拆违现场,确保现场用电安全;为拆除设备提供电力保障,配合做好拆违工作。

(十)水务局

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通知供水企业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水。

(十一)建委

安排技术人员指导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防止因拆违不当导致相关建筑损坏,出现安全问题。

(十二)公安武清分局

1、配合街(镇)、行政机关对所查封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控制,对破坏查封现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违法建设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街(镇)做好相对人及亲属的劝导、控制和带离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宣传部

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以及正面宣传引导工作。

(十四)新闻中心

1、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个人曝光。

2、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十五)卫生局

安排救护车辆及人员,对违法建设拆违现场可能出现的伤、病人进行救治。

(十六)信访办

指导、协助属地街(镇)、执法主体部门处置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做好上访群众的安抚劝解工作。

四、案件查处流程

(一)违法建设的发现

各街(镇)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强日常巡查控制,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坚持第一时间介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1各街道办主任、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违法建设巡查控制工作,要建立24小时,全天候全方位巡查机制,实现辖区巡查无盲区、全覆盖。

2、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组建巡查队伍,负责小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后要第一时间制止,并将情况通报属地街(镇)。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

发现违法建设后,街(镇)综合执法人员要立即介入,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违法建设情形,甄别案件种类,确定执法主体,其中:

属街(镇)负责的,由街(镇)作为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手续,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属规划、房管、国土等部门负责的,由街(镇)将案件移交给相应执法主体部门,由执法主体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手续,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主体部门可根据案件查处工作需要,协调区建委、供电公司、水务局、新闻中心、公安武清分局、物业服务企业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公安武清分局配合做好查封现场控制工作,对已查封,仍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或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

对法律手续齐备,可强制拆除的,由执法主体部门在第一时间依法拆除。对拆除难度较大,需要各部门配合的,由执法主体报区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部门联动查处程序,协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第一步:前期准备工作

1、区综合执法局、法制办负责指导执法主体部门完备强制清理前的法律手续。

2、属地街(镇)安排人员对拆违现场进行最终确认,摸清具体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具体方案。

3、各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步,依法强制拆除

拆违行动时间确定后,各单位参与行动的人员、车辆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待命,并按照统一指令,进入违法建设拆违现场:

清理现场

各单位按照分工,同步开展工作:

1、公安武清分局控制拆违现场,清理现场及周边社会机动车辆,劝离无关人员。

2、执法主体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现场宣布强制执行决定。

3、属地街(镇)清除现场障碍,会同执法主体部门、公安武清分局控制、带离相对人及亲属。

4、水务局、供电公司临时切断现场水、电。

5、卫生局医务人员进入现场,做好医疗救护准备。

6、消防支队做好现场突发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准备。

控制现场

1、公安武清分局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防止无关车辆驶入。

2、属地街(镇)安排人员防范现场周边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安全事故。

强制拆除

属地街(镇)安排熟悉现场情况人员引导机械、工人进入现场,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清理;各相关单位分别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配合完成拆违任务。

新闻中心对行动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保存证据;镇街工作人员对违法建设拆除过程进行录像,对抗法相对人进行录像取证。

在拆违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遇有群众过激行为,认真取证,用法律保护自己。

撤出现场

完成或中止强制拆除任务后,严禁私自撤离,要根据统一指令,按机械、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公安人员的顺序,依次撤离现场,公安部门解除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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