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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制度】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暂行(完整)

时间:2023-05-22 17:55:06 来源:网友投稿

街镇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街镇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高各部门行政执法应急能力,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制度】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暂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街道制度】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暂行(完整)



街镇综合执法信息

资源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镇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高各部门行政执法应急能力,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以便于各部门快速、高效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条  以下街镇综合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执行情况;

(二)涉及街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及其更新情况;

(三)涉及街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执法主体、管辖区域、执法类型、执法事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依据、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

(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六)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七)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不适合共享的信息,不纳入信息共享范围。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共享行政执法信息:

(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共享执法信息。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传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共享。

(二)以区政府法制办为中枢进行信息流转共享。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区政府法制办要求报送相关执法信息,区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以工作简报形式印发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各单位法制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审核报送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供。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街镇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重视对本单位资源共享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  街镇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及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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