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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连州市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3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为加强对我大队辖区内水事活动的监督力度,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确保我大队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工程的正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巡查范围:连州市市管河道、各镇乡管理河道、堤围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连州市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连州市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精选文档)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我大队辖区内水事活动的监督力度,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确保我大队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工程的正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范围:连州市市管河道、各镇乡管理河道、堤围等水工程的确权范围及保护范围。

第二条  巡查方式:实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及互查相结合,定期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案件常发地段,应作重点巡查。重点巡查河段要增加巡查次数,必要时加大巡查力量,要求查细、查全、查实。

第三条  巡查人员配带执法证件,随身携带水政执法记录本、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装备及有关法律文书。

第四条  巡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应二人以上在场,不得单独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第五条  巡查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巡查。巡查内容包括:违法采砂、超范围取水、确权范围内取土、垦殖堤防、违章种植、违章建筑、破堤扒口、架设管线、损坏管护设施、损毁水利工程,改建、新建、扩建排污口、在确权及保护范围内打井等有害水工程安全、影响度汛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巡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做好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要敢于和违法人作斗争。

第七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应先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力,严格依照执法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取证、现场处理、处罚等活动。

第八条  调查取证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要做出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影像等证据资料,不能现场作笔录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单位制作笔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措施依法对其作案工具等物证,依法进行登记保存。

第十条  巡查发现情节较重的水事违法行为,在立即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坚守现场,严密注视动态发展。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填写书面巡查记录。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使用的法律文书要填写正确工整、并按相关规定编号登记造册存档。不得私自任意处置。

第十三条  执法巡查实行责任制,巡查人员担负其巡查责任,应及时发现其巡查区域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并及时处理,发现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大队设立水事案件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763-6676725,接报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取证。举报电话应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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