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信息,充分发挥本局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信息,充分发挥本局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12〕116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有关单位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依照《条例》和省、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接受社会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直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本局办公室将评议活动情况汇总后,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网站公开、内部信息等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科室和直属单位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群众做出解释,并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提出整改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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