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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关于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14 17: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关于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关于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优秀范文】


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免征部分所得税政策。

6、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后,可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7、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在我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政策。

9、在我区投资新建的商业、饮食、服务、物流业企业,从运营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政策。

10、在我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政策。

11、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购置土地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

12、在绿园经济开发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业,经认定,享受1-5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3、在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注册纳税的成长型企业,并经开发区认定的,从注册纳税之日起,按纳税额市区留用部分的6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政策。

14、 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业人员多的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15、享受政策的企业,同时适用两种条款的,可选择最优条款,不能兼得。

16、本政策各条款的优惠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17、此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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