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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本溪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3 13:30:0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各县(区)水务(农发、水利)局,高新区生态办,局直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本溪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本溪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各县(区)水务(农发、水利)局,高新区生态办,局直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道、水资源、水土保持、农村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机构,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涉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分级管理原则。本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对县(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管理。二是权责一致原则。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分工协作原则。在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杜绝监管漏洞。四是全面覆盖原则。按照或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必须落实政府建设管理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覆盖。

二、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一)强化工程建设管理

1. 规范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简政放权工作的要求精神,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职权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水利工程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查审批效率。

2. 严把技术审查关。技术审查部门要按照水利部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429)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一是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提供相应阶段的地质勘察成果,设计单位没有依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的应拒绝审查;二是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有相关计算成果的设计计算书;三是建设单位应提供给审查部门反映工程特性的照片和影像资料。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会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备案或审批,项目单位不得编制项目预算。

3. 强化设计变更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1.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别,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模式和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支持和配合项目法人的工作,但不得代替或违规干涉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专职人员。

2.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纳入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体系。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满足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要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管理,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和参建单位项目建设中的信用信息,推进诚信市场建设。

3、规范项目法人开工要求。根据《辽宁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建管工作的通知》(辽水建管转〔2013187号)要求,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项目法人已设定,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要求,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要求等。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4.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力度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集中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县区,也可按照同类型工程打捆、以大带小等方式组建集中建设项目法人,加快实现全市水利工程建管分开、监管分离的建设管理模式。

(三)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严格按规定招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项目招标,预算额度超过30万元的,建设项目施工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费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的,施工单项预算大于3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法人招标;凡是核准招标的水利工程必须全部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招标;采用免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水利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提供完整的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批文、资金来源及到位证明文件、用地批文、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拟发招标公告、分标情况、招标文件(含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等相关材料。监管部门必须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审核后方可在2家不同媒介公布;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发售。

2.规范评标工作。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并规范应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要正确发挥标底和最高限价的参考作用,科学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和恶意抬高造价的行为。

3.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县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落实项目法人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核准备案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交易过程、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行业监管。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和弄虚作假投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201641日开始,进入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范监督管理。

(四)切实加强工程监理管理

1.认真执行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要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不得无故压减或者拖延支付。大力推行小型水利工程打捆招标、集中监理的方式,确保监理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力度。监理单位由业主公开招标或者委托,不得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或利益关系。

2. 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要求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职责。要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开展进场材料检验工作,严禁材料先进场后补检测报告行为。认真、及时、准确、规范的复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做好复核记录,如实反映工程状况,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查处并一律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宣传,加强行业人员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强化质量检测工作,积极推行工程重点部位的强制性第三方检测和质量“飞检”。 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使用自动称重设备,对砂、石、水泥及水等所使用混凝土掺和物进行准确计量。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利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要层层签订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切实负责本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依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防汛指挥部门;要完善险情应急抢救措施,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质准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建筑物,穿堤、穿坝建筑物,新旧土体及土体与建筑物结合部的度汛安全。新完成除险加固的中小型水库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3138号)要求,加强初期蓄水管理,有序实施分阶段蓄水,严禁超标准蓄水。在蓄水期间要加强大坝、泄水建筑物、穿坝建筑物及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巡查监测,密切跟踪运行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六)严格合同和进度管理

1.严格合同管理。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加大对签订“阴阳合同”、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参建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出勤考核,应有考核记录。

2.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相关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绩效考核、省“大禹杯”竞赛和市政府绩效考核的时间节点要求,将年度内复工和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辽宁省水利工程动态系统内,按月及时填报工程进度,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确定关键路线,控制关键节点,倒排工期,分解任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明确各个时段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要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充分考虑雨季、汛期等各种不利情况,提早制订相应的施工应急预案,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要注重加快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完成率,对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底前要转化为实物工程量。

(七)强化工程验收管理

1.严格验收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直相关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程验收工作。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2.强化竣工验收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时请示当地人民政府明确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6个月至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对于主体工程已完工两年及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或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的计划安排,将工程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当地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八)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1.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要严把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市场准入关,按照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对有弄虚作假、超资质和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2.强化信息公开,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市场主体主动登记公开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承揽业务后应主动申报项目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录的信息将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公开,接受各级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市水务局在本溪市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资质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初审中将全面采用网上登记,公开企业人员信息和项目信息。

3、做好信息应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信用信息在日常监管、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中的综合应用,督促项目法人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认真做好资金监管平台的应用和运行管理。

一是强化水利工程动态信息应用。2016年,全市新建、续建水利工程项目要全部纳入“水利工程动态系统”,项目法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按月及时填报,未及时填报或填报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规范开展水利工程信用信息使用。对于未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信用等级评定,但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业,水利工程招投标按BBB级赋分;未建立的,按CCC级赋分。对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三是突出信用体系杠杆的作用。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水建管【2013240号)的要求,将把历次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问题和查处结果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管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于有不良诚信的企业要用准入制加以限制。对于长期诚信不良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

(九)全力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列入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规程、规范以及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并办理竣工验收,努力建设安全优质文明高效的精品工程。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经验,在规划设计理念、建设管理模式、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资金筹措方式和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水利精品工程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督查机制。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督查机制。

经市水务局党组研究,成立本溪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市水务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水务局建管处处长兼任。督查组成员包括局农水处、计财处、河务处、水资办、移民局、水土保持局、质安站、水政监察支队、局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

督查组采取听取县区及局直相关部门汇报、巡检、抽查、聘请专家参与等方式,督查全市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建设程序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督促整改落实;对项目建设中资金、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影响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现场提出批评或进行通报;对参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落实行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工程建设行为准则。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相关单位,要规范全市水利行业工作人员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执业人员行为,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干部安全、资金安全

(三)强化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四)严肃责任追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稽查制度和机制,针对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对虚报谎报整改情况、落实整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启动约谈问责机制;要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办。

(五)构建监管长效机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努力构建项目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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