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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

时间:2023-05-26 10:20:04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灵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供大家参考。

【保险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劳动者)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制度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和省人社厅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松原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缴费年限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98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30号)缴费年限规定,将以“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缴费年限规定的“最低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和女满20年”统一调整为按城镇职工有关缴费年限规定执行,即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11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20011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达到上述条件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同时明确对本政策调整前已经参保的个人和单位,继续按原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时的政策执行;对本政策实施后新参保缴费的个人和单位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关于缴费年龄

按照419日省人社厅《关于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和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关于松原市执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意见,对缴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允许在本政策调整前已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趸缴当年执行的松原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2%的标准,一次性缴齐所差年限的费用;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进行接续的,取消年龄限制;允许改制企业按政策规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统一组织参保,并按参保当年执行的松原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2%的标准,由企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费用。

本政策调整后,原《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43号)相关规定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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