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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3-05-26 17:20:05 来源:网友投稿

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推进全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


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推进全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日常重点工作、基础工作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定质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考核成绩与年终评选先进单位挂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法制科、注册科、企业监管科、市场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协、商广科、经济检查大队、个私协、维管办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单位考核、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对全局各单位绩效考核;

3、负责研究审查评议考核结果;

4、负责研究解决被考核部门、个人对考核评分的申诉意见;

5、定期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汇报。

第六条 人教科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计划以及成绩汇总。

具体工作职责为:

1、负责每季度考核数据的统计、归档;

2、每季度向各单位反馈考核情况;

3、每季度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考核工作情况;

4、根据季度考核数据,统计汇总年度各单位考核成绩,提出年度考核的初评意见;

5、督导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考核工作;

6、完成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考核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对象:各业务科室、分局、队为考核对象。

第八条 内容范围: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考核、日常业务工作质量考核、特别考核事项。考核内容以指标形式体现,具体考核内容见馆陶县工商局单位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考核中临时性工作、综合性专题工作,以及重点工作(专项行动)量化考核可以由考核组各成员科室,根据本期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在考核前报县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中一并执行。

第九条      考核方法:采取抽查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座谈、走访等方法。

第十条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以100分为基准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考核成绩按照各项计算分值总和依次排名。具体加减分标准见单位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1、在每季度末的25日前,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被考核单位本季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报人教科进行统计汇总。到基层分局和科室进行现场考核的成员单位,要当场指出存在问题,评出得分,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进行督导整改。

2、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成绩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评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考核结果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超过期限未提出意见或未予以确认的,视为无异议。

3、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经各被考核单位核对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会审定后,通报全局。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处理:

1、对考核前二名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末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于被考核工作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口头或书面告诫;对于被考核工作相关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拒不改正、贻误工作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辞退。

3、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被考核工作相关责任人不积极主动配合考核工作,态度不端正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口头或书面告诫,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4、对单位绩效考核成绩落后,屡教不改,工作落实极为不力,贻误全局工作进展和工作效果,对该单位正职、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进行剖析,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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