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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6 19: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和《邢台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备案审核办法》(邢政发〔20163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等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执法科室、部门应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审核。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执法职责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四)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

(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齐全;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2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

备案应当填写固定格式的《南宫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报告》,并附所报行政处罚案件全套案卷文书资料的复印件、实施处罚的依据和证据等。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承办工作人员、重大执法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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