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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南宫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6 1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南宫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精神精神,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南宫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南宫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南宫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推行法律

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精神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结合发改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发改局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发改局法规工作机构、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发改局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设立的公职律师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发改局法规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二)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等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依法代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四)外聘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与所聘任的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服务事项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工作保障、违约责任等,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聘连任。

(八)各级党政机关应当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事项之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完善管理体制

(十一)发改局法规工作机构履行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十二)在机关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发改局审核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十三)公职律师脱离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十四)发改局支持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

(十六)发改局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支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

(十七)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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